第一节 对“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的错误的初步纠正一、关于人民公社的整顿

从 1958 年 11 月第一次郑州会议起到 1959 年 7、8 月份庐山会议期间,

党中央和毛泽东曾多次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并纠正所出现的错误。在第一次郑州会议上着重解决人民公社化运动中混淆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等问题;在武昌召开的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继续批评“共产风”,并提出 1958 年 12 月到 1959 年期间要对人民公社进行整顿。在八届六中全会上,通过了《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全力纠正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的错误。在第二次郑州会议上,主要是解决人民公社所有制和纠正“共产风”问题。会议还起草了《关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若干规定(草案)》。1959 年 4 月,中央在上海召开了政治局会议,检查整社工作,并对人民公社的一些问题做出了原则规定。

根据以上会议所纠正和解决的问题,以及采取的措施,可以归纳如下:

(一)纠正混淆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界限、企图过早地否定集体所有制,主张“立即实行全民所有制”、“立即进入共产主义”的错误。毛泽东在 1958 年 11 月郑州会议召开前,曾视察了河北、河南等省的一些农村, 发现了在人民公社问题上存在着许多混乱现象。如有人把人民公社与全民所有制等同起来,认为劳力、产品可以无偿调拨;有人混同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界限,认为中国在一二年内可以实现共产主义;有人还错误地主张要废除商品生产,认为废除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权,废除家庭,就是共产主义等等。针对这些错误的思想和主张,毛泽东提出,必须划清集体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的界限,肯定现阶段是社会主义,而不是共产主义,人民公社基本上是集体所有制等。在武昌召开的八届六中全会上所作《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中指出:农业生产合作社变为人民公社,使原有的集体所有制扩大了和提高了并且带上了若干全民所有制的成分,但是,这并不等于已经把农村中的集体所有制变成了全民所有制。现在全国农村已经公社化了,但是要在全国农村实现全民所有制,还需要经过一段相当的时间。由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变为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并不等于由社会主义变为共产主义。农业生产合作社变为人民公社,更不等于由社会主义变为共产主义。由社会主义变为共产主义,比由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变为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 需要经过更长得多的时间。《决议》还指出,这两个过渡,都必须以一定程度的生产力发展为基础。我国现在的生产力水平,毕竟还是很低的。苦战 3 年,加上再努力若干年,全国的经济面貌可以有一个很大的改变,但是,那时候离开全国高度工业化、全国农业机械化、电气化的目标,将还有一段不小的距离;至于离开产品大大丰富、劳动强度大大减轻、劳动时间大大缩短

这些目标,就还有更长一段的距离。而没有这些,当然就谈不到进入人类社会的更高发展阶段——共产主义。因此,宣布人民公社应“立即实行全民所有制”,甚至提出“立即进入共产主义”,是完全错误的。

以上会议还确定了人民公社权力下放,实行三级(即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所有,三级核算,以生产队(其规模相当于原来的高级社)为基础的体制等。在第二次郑州会议上,毛泽东指出:人民公社存在的生产队和生产大队的所有制具有极大的重要性。他批评了否认生产队所有制,否认生产队应有的权力,任意上调生产队的财产到公社的平均主义和过份集中现象; 指出,各生产队和个人的收入应当有差别,而否认这种差别就是否认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原则。根据毛泽东的意见,会议拟定了《关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若干规定(草案)》。《规定(草案)》中除了规定了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制外,还规定在人民公社内部,实行等价交换、按劳分配的原则,要求公社在统一分配上要适当积累,合理调剂,承认队与队、社员与社员的收入可以有合理的差别。还规定,社员个人所有的生活资料(包括房屋、衣被、家具等)和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仍归社员个人永远所有。

(二)明确社会主义阶段存在着商品生产、商品交换、价值规律和货币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过程中,有人提出要废除商品生产、商品交换,价值规律和货币,主张统一调拨劳力、资金和产品,即实行产品调拨制度。会议指出,这种主张是十分错误的。社会主义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够高,废除商品生产是违背经济规律的。不能避开一切还有积极意义的诸如商品价值规律等经济范畴,应该利用它们,使它们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中国是一个商品生产很不发达的国家,商品生产不是消灭的问题,而是要大大发展。为了团结几亿农民,也必须发展商品交换, 废除商业,对农产品实行调拨,实质上就是剥夺农民。价值规律是客观存在的经济法则,对于社会产品,只能实行等价交换,不能无偿占有。大队与大队之间、大队与公社之间、公社与公社之间以及公社与国家之间,在经济上都只能实行商品交换关系,而且这种关系还应该有一个很大的发展。

会议还明确指出了这种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性质。这种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不同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它们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进行的,而不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私有制基础上无政府状态进行的;有人企图过早地取消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过早地否定商品、价值、货币、价格等经济杠杆的积极作用,是错误的,是对社会主义建设不利的。

在会议期间,毛泽东还建议广大干部认真阅读斯大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马恩列斯论共产主义》和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第 3 版。理论界也开展了对商品生产、价值规律以及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等问题的研究和讨论。这些都对于澄清混乱思想,提高理论和政策水平起了很大作用。

(三)纠正平均主义和“共产风”、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关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若干规定(草案)》中规定,要承认队与队、社员与社员的收入可以有合理的差别,就是说,要纠正平均主义、“共产风”、吃饭不要钱等混乱现象。为了体现按劳分配原则,还具体规定,工资制应把评工记分和评定工资级别结合起来,供给制应有所限制,有的公社还实行“定工吃饭, 旷工缴钱”的办法,对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和老人、儿童则仍然实行供给。1959 年人民公社夏收分配时,还规定,分配给社员的部分,应占收入的 60%左右。

认真执行包产、包工、包成本的三包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推行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的制度,在分配给社员的收入中,工资部分要占 60—70%左右,供给部分占 30—40%。这些措施虽然还说不上是完全实行了按劳分配原则,但对于纠正吃大锅饭什么都包下来的平均主义和“共产风”,还是起了一定作用的。

(四)允许社员私养家畜、家禽,恢复自留地制度和集市贸易。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中,社员的自留地被取消了(叫做“割资本主义尾巴”), 社员也不许私养家畜、家禽,集市贸易也被取消了。在纠正“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的一些错误和混乱现象时,对上述问题也做了纠正。明确规定:对猪、鸡、鹅、鸭实行集体喂养和社员个人喂养并重的方针;恢复自留地制度,社员自留地数量仍按高级社章程规定,不超过也不少于每人平均占有土地面积的 5%;鼓励社员充分利用房前屋后,水边路旁闲散土地种植庄稼、树木;谁种谁收,不征公粮,不派统购任务;屋前屋后的零星树木,仍归社员私有,收益归社员支配。

恢复集市贸易。为了促进人民公社多种经营的发展,便利社员交换和调剂商品,规定,人民公社生产队生产的国家计划收购和供应的第一类物资和国家统一收购的第二类物资以及国家规定有交售任务的第三类物资,在完成国家任务之后,可以拿到集市上出卖。至于社员个人生产的产品,也可以在集市上出卖。

综上所述,在“大跃进”特别是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所产生的错误和混乱现象,通过以上方针政策和措施,得到了一定的纠正、澄清和解决。平均主义和“共产风”受到了抵制和遏制,这对于社会的稳定和生产的恢复,是起了一定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