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立即决定把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作为经济工作的重点。到 1952 年,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全国解放时,我国农村经济已经残破不堪。自从抗日战争以来,我国农村在日本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政府的摧残蹂躏下,农业生产遭到极大破坏。1949 年全国农业生产较抗战前下降了约,棉花减少将近一半,耕畜较战前减少 16%;主要农具犁、耙等减少 30%,一般农家积肥减少 30%以上, 商品肥料减少 50%。由于耕畜、农具、肥料等生产资料严重不足,再加上人力的减少,所以生产水平逐年下降。

解放后人民政府面临的这种残破的农村经济景况,如果不加以根本改变,不但严重地影响着全国人民的生活,而且也不能发展工业,不能改变中国穷困落后的面貌,不能使中国由一个落后的农业国变为先进的工业国。因此,在建国之初,人民政府就决定首先进行农业生产的恢复工作。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计划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争取于短时期内恢复并超过战前粮食、工业原料和外销物资的生产水平。”

在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国农民的积极努力下,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结束时,全国农业生产已经达到并超过了抗战前的最高生产水平(茶叶、蚕丝因破坏过于严重,1952 年尚未完全恢复)。从表 6—5、6—6、6—7、6

—8 可以看出农业生产的恢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