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行政社分设

自 1958 年农村建立人民公社以来,实行的是“政社合一”、“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这种公社管理体制,将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与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合为一体,使作为国家政权组织的公社实际上具有直接支配集体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等经济活动的权力,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活动, 都要听从政权组织的指挥,人、财、物、产、供、销,一切都由行政机构控制,集体经济组织的自主权被否定,变成行政机构的附属物。同时,公社干部乃国家委派,领取固定工资,只对上级负责,农业集体经济,经营情况如何,生产增收或减收,对他毫无直接利害关系,他既不承担责任,也不影响个人收入。但他却大权在握,因此,很容易出现强迫命令和瞎指挥现象。另外,这种体制还很容易使公社形成一个自给自足的经济组织,使农村经济的商品化、社会化的发展,受到很大束缚。因此这种体制必须进行改革。

从 1978 年 8 月开始的二三年时间,政社合一体制的改革,处于试点阶段。

1983 年 1 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草案)》中明确指出,人民公社体制要进行改革,要实行政社分设。所谓政社分设,首先是将人民公社中的政权职能分离出来,转给新建立的乡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成为农村的国家行政机构,而人民公社则变为单纯的经济组织,不再是农村的基层政权单位。撤销原来作为一级行政机构的生产大队,成立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

业等。生产队的地位也发生变化,它不再是原来三级中的基本核算单位,而是一个独立的自负盈亏的集体经济组织。

人民公社体制改革后,政社分设,党政企干部分工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集体经济组织的自主权得到保证,不再听从行政组织的指挥,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新的经济联合。在干部方面,不但精简了机构和干部,而且懂经济的、会管理的内行干部,逐渐多起来,对领导经济工作大有好处。同时,生产队的自主权得到保证,也有利于克服干部的强迫命令、瞎指挥和平调等不良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