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治理整顿方针的继续执行一、治理整顿的目标和措施

1989 年 3 月 20 日李鹏在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

继续提出并坚决贯彻治理整顿的方针。他提出治理整顿要求达到的目标是:

  1. 消除经济过热,把发展速度降到比较合理的水平;(2)遏制通货膨胀,

使 1989 年物价上涨明显低于 1988 年,1990 年以后上涨速度进一步下降;(3)压缩固定资产规模,使它同国力承担的可能相适应,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使它同国民收入的增长相适应;(4)逐步缓解社会总需求大于总供给的矛盾,实现财政、信贷、物资、外汇的基本平衡;(5)调整经济结构,使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产量有较多增加,使能源、交通、原材料供应紧张状况有所缓和;(6)建立健全必要的经济法规及宏观调控体系和监督体系,积极推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建设。

1989 年 11 月 9 日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其中进一步提出了治理整顿的目标。主要是:(1)逐步降低通货膨胀率,要求全国零售物价上涨幅度逐步下降到 10%以下;(2)扭转货币超经济发行状况,逐步做到当年货币发行量与经济增长的合理需要相适应;(3)努力实现财政收支平衡,逐步消除财政赤字;(4)保持适度的经济增长率, 争取国民生产总值平均每年增长 5—6%;(5)改善产品结构不合理状况, 力争主要农产品生产逐步增长,能源、原材料供应紧张和运力不足的矛盾, 逐步缓解;(6)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各项改革措施,逐步建立符合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原则的、经济、行政、法律手段综合运用的宏观调控体系。

治理整顿的重点仍然是压缩社会需求。具体措施:

(一)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989 年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要比 1988 年压缩 920 亿元,减少 21%;1990、1991 年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都要维持在甚至低于 1989 年的水平。要砍掉一大批在建项目、不仅要砍掉一大批楼堂馆所和非生产建设项目,还要停建缓建一批生产性建设项目。就是一些该上的项目,也要根据财力、物力和其他条件的可能,区别轻重缓急合理安排。要优先安排好农业、煤炭、原油、电力、铁路和一些原材料工业的建设项目。加强对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宏观调控,特别是严格控制计划外的投资活动。对银行贷款要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并实行差别税率,促进投资结构的改善。加重地方和各行各业开发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的责任。

(二)坚决控制消费需求过快增长,坚决压缩控制社会集团消费。1989 年社会集团购买力要在 1988 年基础上再压缩 20%。严格控制工资总额增长, 坚决制止滥发奖金、实物和擅自扩大津贴、补贴发放范围,大力提倡鼓励人民储蓄。在压缩社会总需求的同时,必须努力改善和增加有效供给,缓解市场供求矛盾。坚决纠正几年来盲目提倡高消费的错误做法,务必使消费基金的增长低于国民收入和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加强对工业基金的管理,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继续大力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 严格控制专控和非专控商品的购买。

(三)紧缩金融和财政,继续抽紧银根,严格控制货币发行。要千方百计稳定金融,切实加强对各行的各种贷款的计划管理,控制全社会的信用总规模。要在紧缩资金供应总量的前提下,合理调整信贷结构,根据新的情况, 采取必要的灵活措施,按照产业政策有重点地解决某些方面资金困难的问题,以利于促进生产的稳定增长。但不得用于扩大基建规模和增加消费基金。

在努力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大力压缩财政支出。切实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清理各种税收减免优惠政策。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1990、1991 年的财政支出(除国防费用等)都大体维持 1989 年水平。

中央银行要管住票子,控制住信贷总规模。

(四)逐步缓解分配不公的社会矛盾。在控制消费需求的同时,要改进和完善工资奖金制度,逐步克服职工收入分配中的平均主义现象。切实加强对某些公司人员,某些从事“第二职业”人员以及私营企业主和部分个体工商户收入的监督和控制。坚决取缔非法收入,保护合法收入。推行个人应税收入申报制度,改进和加强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管工作。

(五)整顿流通秩序。(1)继续清理整顿各类公司,解决一些公司政企不分、官商不分、非法倒卖、牟取暴利问题。(2)切实加强物价和市场管理, 确保 1989 年物价上涨幅度明显低于去年。严格财经纪律。(3)整顿和改进重要商品的流通方式,对重要生产资料,除专营的外,都应按规定进入市场, 公开交易。专营商品非国家政策允许单位、个人,一律不得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倒卖计划内的商品和物资,从中牟利。对于粮食、棉花、蚕丝、生猪等紧缺的农副产品,既要防止地区间互相封锁,又要防止地区间抬价抢购。对计划外自销生产资料,实行公开销售制度,即实行资源数量公开,价格公开、销售对象公开、结算方式公开,严禁私人从事重要生产资料的经营活动。国家规定的最高限价,必须严格执行。重要消费品流通领域的批发环节,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应该掌握在自己手里,发挥主渠道作用,禁止私人从事长途批发业务。

逐步解决生产资料“双轨制”问题。要结合价格调整,先对统一分配的煤炭的价格,变“双轨”为“单轨”,以及逐步增加取消“双轨制”的品种。对于短期内难以取消价格“双轨制”的商品,通过适当提高计划价格、严格控制需求和加强管理自销价格的办法,逐步缩小两种价格的差距。

坚决制止和纠正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