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 8—4

1950

1951

1952

1953

1954

1955

公私合营工业平均每一

4257

6553

9297

10880

13401

13358

工人劳动生产率(元)

指 数(%) 100

154

218

255

315

3I4

私营工业平均每一工人

4357

5928

6801

7848

7222

6879

劳动生产率(元)

指 数 (%)

100

136

156

180

166

158

资料来源:同表 8 — 1 。

从表 8—4 统计数字看,私营工业公私合营后,工人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如 1955 年工人劳动生产率已较 1950 年增加 214%,1955 年公私合营工业平均每一工人劳动生产率已较同一时期私营工业约高 1 倍。私营工业虽然由于接受国家的加工订货,工人劳动生产率有所增长,但增长幅度很不稳定。如 1955 年仍停留在 1952 年的水平上。可见,为了彻底解决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束缚生产力的矛盾,使国家有可能按照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各行各业进行全面的安排和改组,就需要改变资本家所有制,首先进一步把企业推向公私合营,也就是国家资本主义的初级形式必须发展为高级形式。

公私合营是我国国家资本主义的高级形式,这种经济形式的性质和作用我们在前面已经谈过了。国家有计划地发展公私合营经济是从 1954 年开始的。1954 年 9 月国家公布了《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规定了公私合营企业的性质、任务和公私关系、劳资关系、经营管理、盈余分配等各方面的原则,这标志着公私合营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发展起来了。到 1955

年,公私合营工业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如按总产量计算,1955 年较 1949 年增加了 31.7 倍,即平均每年增长 78.8%。解放后历年来公私合营工业发展情况,可从表 8—5 中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