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 8—6
1949 | 1950 | 1951 | 1952 |
1953 |
1954 |
1955 |
|
---|---|---|---|---|---|---|---|
全部合计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
公私合营工业 |
3 |
5 |
7 |
11 |
13 |
33 |
50 |
加工、订货、包销、收购部分 |
12 | 28 | 40 |
50 |
54 |
53 |
41 |
私营工业自产自销部分 |
85 | 67 | 53 |
39 |
33 |
14 |
9 |
资料来源:同表 8 — 1 。
1955 年底虽然已有相当于总产值一半的私营企业实现了公私合营;但是当时认为,改造的过程仍然需要加快。1955 年底,私营工业还有 89000 户(其中 60%的企业仍是 10 人以下的小户)没有实行公私合营。为了加快对私营工业的改造,从 1955 年上半年开始,国家对私营工商业贯彻了统筹兼顾的方针,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了生产安排、市场安排以及按行业归口安排的原则, 进而发展到以大带小,以先进带落后的全行业的安排和调整。这样,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就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由以国家资本主义初级形式为主,发展到以高级形式为主;从过去的一个厂店实行公私合营,发展到全行业的公私合营,这就大大扩大了改造的规模,加速了改造的进度。随着第一个五年计划前 3 年工业建设的迅速发展,社会主义国营经济的壮大,特别
是 1955 年下半年农业合作化高潮的影响,因而,到 1955 年末和 1956 年初, 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全国范围内就形成了高潮。1955 年下半年,上海、天津、北京等许多地区在全行业安排生产和经济改组的基础上实现了全行业的公私合营。1956 年 1 月,全国已有 118 个大中城市和 193 个县城(即占全国 70%的城市)都实现了资本主义工商业全部公私合营。①到1956 年底没有实行合营的私营企业已经很少了,这种情况由表 8—7 可以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