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 8—1

1949

1950

1951

1952

1953

1954

1955

国家加工、订货、包销、收购

的产品价值(亿元)

8.11

20.98

43.21

58.98

81.07

81.21

59.35

指数(%)

100

259

833

727

1000

1001

732

国家加工订货等产品价值占私

营工业总产值比重(%)

12

29

43

56

62

79

82

*1955 年国家加工订货等产品值比 1954 年减少较多,是由于自 1954 年起,大批私营企业已实现了公私合营,这些转变了经济类型的企业的数字已不包括在私营工业的统计范围内。如按可比部分计算, 1954 年国家加工、订货等的产品值较 1953 年增加 19.3 %, 1955 年又

较 1954 年增加 1 %。

资料来源:《我国的国民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中国统计出版社 1958 年版。

由于国家对私营工业加工订货等数量迅速增长,这部分产品价值占全部私营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已由 1949 年的 12%,上升到 1955 年的 82%。如果从大型工业来看,这一比重更高,达 91%,而私营工业自产自销部分却不到其全部生产的 9%。这种情况说明,几年来私营工业的生产已经逐步纳入国家资本主义的轨道。

除了私营工业外,国家还通过国家资本主义的初级形式对私营运输业和私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我国的私营运输业,包括轮船、木帆船、汽车、兽力车、人力车等行业, 这些行业大部分是个体经济,只有轮船和部分汽车运输业是资本主义经济。对私营运输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首先要求运输业能服从国家统一计划安排。1953 年 11 月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地方交通工作的指示》,其中规定对运输业要实行“三统管理”,即统一货源、统一调度、统一运价。在组织形式方面,将一个运输线上的私营户组织起来(轮船业),成立联合管理处,由政府派干部进行领导,实行财务统收统支,业务统一领导、统一管理。

汽车运输业则组成联营社,成立车队管理委员会,由国家派干部驻队,对车队实行监督和指导,车队实行统一管理,分户记帐,各计盈亏。

在商业方面,对批发商、进出口商和零售商乃采取不同的改造形式。对批发商,在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的时候,国内的一些大的私营批发商,已经被国营商业代替了。对于其他一些批发商,国家因为已经控制了主要商品的货源,所以对它们分别采取了不同的步骤和方式,这就是“留”、“转”、“包”三种。“留”就是让一些批发商继续经营批发业务。具体办法是在国营商业领导下,由国营商业委托它们代理批发。“转”是把原批发商的经营和人员转到其他经济部门。“包”就是包人员,就是把私营批发商吸收到国营企业中来,使他们能发挥所长为国营商业服务。

私营进出口商也是经营批发业务的,他们与国外市场及国外厂商有广泛联系,并有对外贸易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熟习国外市场行情。但是我国的对外贸易是由国家掌握并经营的。解放初期,我国就实行了国家管制对外贸易和保护贸易的政策。到 1952 年底,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结束后,私营对外贸易商业已经很不重要了。1953 年第一个五年计划实行后,重要的出口物资已经实行统购,进口物资也实行有计划的进口。因此随着国营外贸事业的发展,私营外贸业则逐渐淘汰和转业。这时,一些私营外贸人员被国营外贸公司吸收,另一些还能勉强维持的私营外贸商,则以委托经营和公私联营两种形式让它们继续维持下来。委托经营和公私联营是国家对私营进出口商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初级形式。

对私营零售商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因为零售商直接和广大群众相联系,人数又多,成员也比较复杂,又比较分散,所以对零售商的改造工作,既要逐步把它们纳入国家计划轨道,逐步改变其所有制, 又要充分发挥它们在商品流通中的积极作用,使之能维持其经营。党和政府根据统筹兼顾的方针,对它们采取了安排与改造相结合的政策,在步骤上采取逐行逐业进行改造的办法。改造的形式有:批购(即批购零销,私商以现款向国营商业批购商品,然后零售出去,赚取批零差价的收入);经销(私商经销国营商业指定的商品,取得批零差价的收入);代销(受国营商业委托代销商品,取得规定的代销手续费);专业代销(与代销不同处,其全部货源都由国营商业供给,无自营业务)。

国家对私营商业的改造工作是逐步发展的。1953 年下半年发展最多的是批购形式。1953 年 11 月开始,国家对粮食、食用油料、棉花、棉布等陆续实行统购统销,国家掌握了全部货源,经营这些商品的私商即全部纳入经销和代销形式。

从 1954 年起,社会主义商业不论在批发方面或零售方面,都 占有统治地位,私营商业大大削弱。这种情况,从 1953 年以来全国商品流通中公私比重的变化可以看出,如表 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