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革命大批判”的开展

开展“革命大批判”是“文化大革命”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文化大革命”的重要手段。开展“革命大批判”是为了“防修”、“反修”、“防止资本主义复辟”,从而达到“夺权”的目的。但是,所谓的“革命大批判” 实际上是把正确的马克思主义的东西,当作错误的、修正主义或资本主义的东西来批判。批判无视事实,颠倒是非,无限上纲,而且通过群众运动的方式来进行,因此无论在理论上或者实际工作上都造成了极大的混乱和极其恶劣的影响。他们所批判的问题主要是:

(一)批判所谓“刮单干风”,“复辟资本主义”,鼓吹“穷过渡”。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在领导我国进行经济建设方面,曾经制定和实行了不少正确的方针政策,当然也有不少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到“文化大革命” 前,国民经济经过调整已经得到比较正常的、迅速的发展。但是“文化大革命”一开始,许多东西都被诬蔑为修正主义或资本主义,并进行错误的批判。比如,党和政府按照生产力发展的实际状况和水平,在农村中坚持集体经济的前提下,允许农民有少量自留地、家庭副业,开放集市贸易以及局部地区试行包产到户生产责任制等,都被诬蔑为“刮单干风”,是“复辟资本主义”, 应统统作为“资本主义的尾巴”割掉。他们鼓吹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

渡,搞所谓所有制升级。他们把农村生产小队核算单位提升为大队核算,再把大队核算提升为公社一级核算。他们强迫社员搞“三献一升”(献出自留地、宅边地、自有果树,“并队”升级)。据统计,江西省有 2/3 的自留地被没收,1/4 的大队由小队核算升为大队核算。有些地方还将城镇的手工业、运输业、建筑业中的合作社和合作商店,都作为资本主义的东西大加砍削。集市贸易几起几落,到 1976 年,几乎完全关闭。供销合作社也于 1975 年正式改为全民所有制的国营商业。

这种做法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在农村中强制扩社并队,轻率地改变核算单位,使集体经济又一次遭到破坏。许多社队的储备粮、公积金等,又一次被分光吃净。另外,取消自留地、限制社员经营家庭副业,减少了农副产品和土特产品的供应,引起了市场紧张,影响了人民生活。随着个体和集体商业、服务业、手工业的缩减,集市贸易的关闭以及个体商贩的取消,商业服务网点大大减少,基本上形成了国营商业独家经营的局面,流通渠道日趋单一。这样,一方面限制了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造成了市场的紧张和吃饭、穿衣、修理等方面的困难,给人民生活带来极大不便。

应该指出,他们批判所谓“刮单干风”、“复辟资本主义”的“理论” 根据,就是“以阶级斗争为纲”和列宁的关于“小生产是经常地、每日每时地、自发地和大批地产生着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论述。其实,列宁的上述理论是在 1920 年苏联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不久提出来的。当时以无产阶级为领导的工农政权很不巩固,经济情况很不稳定,农村中富农的政治经济力量很大,他们进行投机倒把活动十分猖獗。当时小农经济大量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小生产必然会追随富农经济走资本主义道路,所以列宁根据当时的情况提出了上述理论是完全正确的。但是,1966 年的中国,与当时苏联的情况完全不同。这时,中国的人民民主政权比较巩固,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社会主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有绝对优势,并居于领导地位。在这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允许小农有少量自留地,经营一点家庭副业,允许一些小手工业存在,开放集市贸易以及在一些地区试行包产到户、生产责任制等,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不仅是正确的,而且是必要的。它会活跃城乡经济,促进生产的发展,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是有利的。把这种小生产的经济活动,污蔑为“刮单干风”、“复辟资本主义”, 并作为“资本主义的尾巴”统统割掉,是一种极“左”思潮,这只会使整个经济陷于僵化,束缚小生产的积极性,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是极其不利的。

(二)否定按劳分配原则,否定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商品货币关系。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但是在“文化大革命”中,却被林彪、江青一伙说成是“衰亡着的旧事物”,是“资本主义因素”,它造成两极分化、贫富悬殊,必然产生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它是产生资产阶级的经济基础。他们还把计件工资和奖励制度全面否定、极力鼓吹平均主义,吃“大锅饭”。1957 年 2 月毛泽东发表了关于理论问题的指示,认为,我国现行的商品制度、八级工资制、按劳分配等“资产阶级权利”,“要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毛泽东的这些观点是对马列主义著作中某些设想和论点的误解。

“四人帮”却乘机加以利用,提出什么“资产阶级权利是产生资产阶级的经济基础。”实际上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确实提到过“资产阶级法权”(后来译成“资产阶级权利”)问题。马克思说,在社会主义社会阶段,按劳分配原则实际上是一种劳动的互相交换原则,它体现的是“资产

阶级权利”,即仍然是一种等价交换的原则。由于在社会主义社会阶段中, 生产力水平还不够高,人们各尽所能地进行劳动,但还不能根据各人的需要来分配消费品,而只能根据各人所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来进行消费品的分配,即从社会中分配到等量的消费品。这种实质上的劳动互换原则,是属于资本主义范畴的,它和根据各人的需要,进行分配的共产主义原则是不同的。这就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讲的,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在消费品的分配中仍然存在着“资产阶级权利”的原意。

“四人帮”却把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按劳分配原则,即等量劳动互相交换的消费品分配原则中体现的资产阶级权利,说成是产生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经济基础,而且引伸到所有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中去。林彪、江青一伙还把商品生产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等同起来, 否定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商品货币关系。他们胡说什么,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资本主义因素,是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是产生资产阶级的土壤和条件。宣扬商品制度、货币交换都是资产阶级法权的主要内容,是产生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社会经济基础。

林彪、江青一伙把按劳分配说成是产生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经济基础的说法,是十分错误的,他们提出这种说法的政治目的,是为了把一些按照劳动分配得到收入较多的人,打成新资产阶级分子,借此再度打倒一批老干部。

(三)对合理的经济管理规章制度进行批判和否定。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时期,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前,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党和政府在总结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的基础上,在工业、农业、商业、教育、科技等方面, 制定了一系列的比较合理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如《工业十七条》、

《商业四十条》、《科技十四条》等)对推动各方面的工作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在“文化大革命”中,这些规章制度,却被视为资本主义、修正

主义的东西而加以批判。最突出的是对 1961 年中央颁布的《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即《工业七十条》)的批判。他们对这个《草案》中规定:国营企业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的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有权自主地使用国家交给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有权与别的企业订立经济合同,有权选择工人的工资奖励形式,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以及建立各种生产责任制、贯彻按劳分配,搞好企业民主管理等,是“修正主义的关、卡、压”, 是“摆脱党的领导”,“走资派篡夺企业领导权”等,公开鼓吹要打破这些条条框框,大搞无政府主义。另外,他们还把重视价值规律作用,提倡用经济办法管理企业,努力改善经营管理,增加盈利,诬蔑为“资产阶级自由化”、“利润挂帅”,鼓吹“只算政治帐,不算经济帐”,“宁要社会主义的草, 不要资本主义的苗”,完全否定社会主义的经济核算制和经营管理。他们还把加强中央对经济工作的必要的集中统一领导,斥之为“条条专政”、“扼杀地方积极性”,因而盲目地下放企业管理权,大搞自成体系、各自为政、分散主义,给经济工作造成很大的混乱。他们还把在坚持自力更生基础上, 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学习外国先进技术,诬蔑为“洋奴哲学”、“爬行主义”,鼓吹“闭关自守,盲目排外”的蒙昧主义。

“文化大革命”中,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掀起的“革命大批判”运动,不仅在理论上造成混乱,而且在经济上造成极大的破坏,它使经济指挥和管理机构陷于瘫痪,一些正确的政策和规章制度遭到破坏、交通运输阻塞、

煤炭生产下降,许多企业停工停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