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价格体系的改革

我国的价格体系,长期以来由于历史的原因(如政府的补贴等)及忽视价值规律的作用,许多商品的价格很不合理,既不反映价值,也不反映供求关系。如粮油的售价低于收购价格,城市公用事业收费,背离价值,住房费用低于成本等等。价格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它是各种不同商品的比价、差价和供求关系构成的价格网络,它影响到社会经济关系的各个方面。当然,更直接影响到人民的日常生活。所以,对价格体系的改革,党和政府一直采取慎重的态度。

① 《九年来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第 62 页。

经济体制改革实行后,价格体系也在必改之列。价格体系的改革是按照“调改结合”的方针进行的。就是合理调整价格、逐步放开价格。价格改革前 6 年是以调整价格为主,后来,逐步放开价格。农产品放开价格多于调整价格,工业品则调整价格多于放开价格;垄断性的商品和收费则只调不放, 小宗商品和收费只放不调。具体如下:

(一)农副产品价格改革。1978 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加速农业发展的决定。为了使农民增加收入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农副产品价格是一项重要措施。从 1979—1982 年,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包括牌价,议价, 加价和市价),共提高 41.6%,平均每年递增 9.1%,其提高幅度之大,超过建国后任何一个时期(如 1950—1978 年,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共提高 117.4

%,平均每年递增 2.8%)。4 年间,农民共多得差价收入 746 亿元,每个农民平均增收 92.3 元。与农副产品收购提高的同时,农业机械、化肥、农药、农用塑料及部分日用工业零售价格降低,因而使工农产品的“剪刀差”进一步缩小。1982 年与 1978 年相比,农民出售同样数量的农副产品,可以多换回 1/3 以上的工业品。

1985 年粮棉实行合同收购制。合同价是由原来的统购价和超购加价按一定比例加权平均计算。同年,还放开了猪肉、牛肉、羊肉、禽、蛋、鱼、蔬菜等副食品的价格。这次放开,物价上升幅度较大,国家给城镇居民以物价补贴,农民收入增加。

(二)生产资料的价格改革。1979 年后,生产资料中的原材料价格改革, 一方面调整部分产品的价格,如原煤价格从每吨 14.52 元提高为 32.32 元,

铸造生铁从每吨 150 元提高到 285 元,统配水泥由每吨 40 元提高到 90 元; 另一方面,允许企业超计划自销产品,可按市场价格出售。这样,就形成了“双重价格”,即价格的“双轨制”(国家统配价和市场价同时并存)。市场价格比国家统配价格有时会高 1—2 倍。这种“双轨制”价格在当时对经济发展有一定作用,但也带来许多问题(如给“倒爷”带来可乘之机)。

(三)消费工业品的价格改革。对消费工业品价格改革是对一些产品提高售价,另一些则降低。如提高了棉布、铝锅、自行车等的价格,降低了化纤布、手表、收音机、电子产品及其他一些耐用消费品的价格。升降相抵, 净提价 5%左右。逐步放开小商品的价格。

(四)交通运价和旅游服务收费作了局部调整。铁路运价提高 21.6%, 200 公里以内的铁路短途运价每吨货物加价 4 元,100 公里以内的铁路客运票价提高了 16%。水路运价、航空运价也作了适当调整。

综上可见,轻纺工业品价格,国家管理大部分、小部分放开。主要品种价格,仍由国家管理。部分一般品种价格放开,小商品价格则全部放开。重工业产品实行“双轨制”价格。指令性计划产品实行国家牌价,指导性计划产品必要时实行浮动价格,计划外商品实行市场价格。农产品价格是上述两种作法兼而用之。总之,通过价格改革,改变了过去单一的国家定价方式, 价格形式基本上已有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基本上适应了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价格改革大大缩小了工农产品“剪刀差”, 促进了工农业生产的发展,丰富了市场的商品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