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农业互助合作组织的发展

在土地改革完成的地区,农民分得土地后,大多数贫雇农上升为中农, 从而中农成为农村中的主要阶层。在许多地区,中农在农村人口中所占比例, 已由过去的 20%上升为 80%左右,贫雇农则由 70%左右,减少到 10%左右, 而且在逐年减少中。在这种情况下,农村中出现了大量的农民小生产的个体经济。

中国共产党对土地改革后的农民小生产者作了分析。认为,土地改革后, 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这种积极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是互助合作的积极性。农民的这些生产积极性, 是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促进国家工业化的基本因素之一,因此,必须积极地正确地进行领导。

土地改革后,农民的这种个体经济的积极性是很自然的和不可避免的。决不能忽视和粗暴地挫伤农民的这种个体经济的积极性。所以共产党在这方面坚持了巩固地联合中农的政策。

但是,农民个体经济是一种小生产的商品经济,这种经济的自发发展, 使社会产生了分化现象。同时农民进行分散经营,也会发生许多困难。因此, 要避免过大的分化现象出现,要使广大贫困的农民能够克服困难,迅速地增加生产,就必须提倡“组织起来”,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的道路。

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 22 年革命战争中,在老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内,土地改革完成后,共产党就及时地领导农民组织带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农业生产互助团体。如江西的劳动互助社和耕田队,陕北的变工队,华北、华东和东北各地的互助组。当时半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已经个别地产生了,不过没有推广。

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更广泛地组织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 年 12 月,中国共产党中央通过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以草案的形式发给各级党委试行(1953 年 2 月中央通过为正式决议)。决议肯定了土地改革后农民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对于富农经济, 也还是让它发展的。决议指出农民个体经济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将还是大量存在的,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到的土地所有权。

但是,决议也指出,要克服很多农民在分散经营中所发生的困难,必须提倡“组织起来”,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发展农民互助合作的积极性。

在《决议》的指导下,农村中农民的个体经济有了发展,而互助合作运动也有了一定的发展。1950 年全国组织起来的农户占全国总农户 10.7%,到1951 年,全国组织起来的农户已达 19.2%①,其中互助组 430 余万个,农业生产合作社 400 多个。1952 年,由于全国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和农村中广泛开展爱国主义增产节约运动,农业生产有了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互助合作组织也迅速发展起来。这时,全国各地普遍地组织了互助组。1952 年全国共有互助组 803 万个,参加的农户为 4500 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 40%(在老解

放区,组织起来的农户一般占农户总数的 65%以上;在新解放区,一般占 25

① 《伟大的十年》,第 30 页。

%左右。全国各地成立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近 4000 个)。每个互助组平均 5.7

%户,比 1951 年平均 4.5 户增加了 1.2 户。

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在发展中,出现了三种形式:

(一)简单的劳动互助组。特点是,规模小,一般为三、五户,也有七、八户的。主要是临时性的,季节性的。农忙就集体耕作,农闲就分散。这种互助形式,以劳力、牲畜或生产工具为中心,互相帮助,共同劳动,没有正式的计工制度,只是大体上等价交换。

这种形式在老解放区从开始就是最大量的形式,在新解放区也适合于农民固有的习惯,所以发展较快,数量也较大。

简单的劳动互助组,适合于农民原有的互助习惯,这种形式对于恢复农业生产,克服土地改革后农村劳动力、畜力和农具的困难等起了很大作用。

(二)常年的互助组。这是比第一种形式较高的形式。这种互助组,规模较大,实行劳力、畜力、农具全面互助,除农业外并结合副业实行常年互助。有某些简单的生产计划;并逐步地把劳动互助和提高生产技术相结合, 有了某些技术上的分工;有的互助组还逐步地添置了一部分公有的农具和牲畜,积累了小量的公有财产。另外,有比较完全的计工、清工制度。土地改革后,在一些简单的劳动互助组织已有基础的地区,在生产和生活都得到某些提高之后,这种常年的互助组织,为许多农民所要求,因而,参加这种常年互助组的农户,逐年增加,除老解放区外,1950 年约占组织互助组农户数的 3%左右;1951 年达 10%;1952 年达 25%。在老解放区,一般则达 25% 以上。

(三)农业生产合作社。这种生产合作社是以土地入股为特点,通常是在较好的互助运动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种合作社一般有 10—20 户,也有

的达 40—50 户,最多的有 80—90 户。这种形式,一般是由于常年互助组, 有了某些公共的改良农具和新式农具,有了某些分工作业,或兴修了水利, 或开垦了荒地,就引起了在生产上统一使用土地的要求。于是就在土地私有基础上,打破地界,组织了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组织这种合作社,同样是根据自愿互利原则,并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退股。

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的高级形式。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它的数量并不多,只是在若干县区存在。1952 年全国共有 3600 多个, 入社农户为 59000 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 0.05%。这时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规模较小,平均每社为 16.2 户,在 3600 个合作社中高级社只有 10 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