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由于“文化大革命”时“左”的指导思想,片面强调“一大二公”,人为地搞生产资料所有制升级,消灭个体经济,使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越来越单一化,结果生产停滞不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和政府的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方针指引下,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调整所有制结构,允许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并存,实行国家、集体、劳动者个体一起上的方针,支持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发展。同时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外商独资经营的企业也发展起来。国家在支持城镇个体工商业发展的同时,还允许他们(包括待业青年和其他人员)根据生产需要申请合作经营, 也可以按平等互利原则,与国营经济组织联营。集体企业在遵守国家法令和国家计划指导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企业还可按照自愿组合、自负盈亏、民主管理、职工集资、适当分红、集体积累、自主分配的原则,自主经营管理。在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方针、政策指引下,我国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迅速恢复和发展起来。这种情况从社会劳动者人数的变化可以看出。如 1978 年,城镇个体劳动者人数为 15 万人,1982 年发展为 107

万人,1984 年更增加为 339 万人;农村集体和个体劳动者,1978 年 30250 万人,1982 年 33278 万人,1984 年增加到 35368 万人。①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人数 1978 年 7451 万人,1982 年 8630 万人, 1984 年 8637 万人。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人数,1978 年 2048 万人,1982 年 2651 万人,1984 年增加为 3216 万人。②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人数比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人数增长快,是这一时期党和国家大力支持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的结果。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分布在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饮食服务业、科研文教卫生等行业。在支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的同时,还大力发展全民、集体、个体经济之间的灵活多样的合作经营和联合经营,使整个经济呈现出一派繁荣景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