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帝国主义对我国实行封锁禁运和我国政府对待外资在华企业的 政策

1950 年 12 月 14 日,美国政府正式宣布对中国实行封锁禁运。美国国务院发布新闻公报说:“美国政府今天已采取措施,将中国共产党在美国管辖之一切资产置于管制之下,并颁布章程禁止在美国登记的船只在另有通知以前驶往中国港口。”①中国政府采取相应的政策,12 月 28 日,中国政府颁布了《关于管制美国财产冻结美国存款的命令》,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之美国政府和美国企业的一切财产,应即由当地人民政府加以管制,并进行清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银行的一切美国公私存款,应即行冻结。”②

管制与征用不同。美国企业被管制后,其资产与经营权仍属原企业主, 他们仍可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为此,我国政务院还颁布了《关于美国企业及个人存款申请动支的规定》)。

1951 年 5 月 18 日,美国通过其操纵的五届联大通过《实施对中国禁运的决议》,英、法等国投票赞成,并公布对华禁运货单。我采取对应措施。7

③ 《毛泽东选集》第 4 卷,第 1434、1434—1435 页。

① 魏子初:《英国在华企业及其利润》,人民出版社 1951 年版,第 31 页。

② 1949 年 4 月 25 日在毛泽东、朱德签署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中明确宣布:“保护外国侨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一切外国侨民各安生业,保持秩序。一切外国侨民,必须遵守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政府的法令。”

(《毛泽东选集》第 4 卷,第 1459 页)

③ 对外贸易部编:《对外贸易论文选集》,财经出版社 1955 年版。

① 《中美关系资料汇编》第 2 辑,世界知识出版社 1961 年版,第 352 页。

② 《人民日报》1950 年 12 月 29 日。

月 18 日,上海市军管会宣布征用已被管制的美孚、德士古、中美三家美资石油公司,除其总公司和分支机构的办公处以外的全部财产,并征购其所存油料。③其他没有被征用的美资企业仍继续生产和经营。

美国对中国的封锁禁运,其结果却使许多外企业不能维持下去,特别是那些依靠进口商品和原料的企业。1951 年 5—7 月,美国的一大批企业宣告歇业,英、法等国也有同样情况。歇业的美商企业有:赞多洋行、华泰洋行、远东洋行、吉利洋行、万国商业机械公司、大昌实业公司、伊士敏轮船公司、亚尔西爱胜利公司等。英商在华企业,上海解放初,有 98 家,到 1951 年只

剩下 60 家。联合国对中国禁运决议后,又有一大批企业歇业,如英国源和公司、香港物产保险公司、谏当物产保险公司、泰勒顿物产保险公司、锦降洋行、合众纸行、上海汇丰银行青岛支行等。其他国家歇业企业:如瑞士罗德洋行、罗门图书馆、新瑞广告公司、联邦德国意泰林纳洋行、挪威道尔行公司、波兰华北印字馆,印度天成洋行等。

1952 年 4 月和 5 月,英国政府曾两次照会中国政府说,英国公司和厂商在中国遭遇到最大困难,几乎全部准备申请结束业务,其原因乃中国国营机构业务日益扩大。7 月 5 日中国政府外交部副部长发表声明,重申中国对外资企业的政策,指出,中国政府愿意与各国政府和人民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恢复和发展通商贸易关系,一切遵守中国政府法的外侨外商,都可得到各级人民政府的保护。但在华英商的困境并非中国方面的原因,而是英国政府管制禁运所给予的苦果,当英国公司厂商陷于不能不收缩倒闭的困境时,中国各级政府曾采取贷款、供应原料等办法来帮助他们,但英国政府的管制禁运措施却日益扩大。中国政府重申,只要外商遵守中国政府的法令,各级中国政府仍当予以保护。中国外交部的声明反映了中国政府一贯尊重外国在华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的郑重立场,同时也正确地指出了外资企业在中国遇到的困难,是英美等国封锁禁运造成的。

总之,解放初期,许多在华外资企业难于维持而采取了自动歇业、放弃经营、请求转让出售或出租等形式。如 1953 年底到 1954 年初,歇业的有: 英国大东电报公司、中孚洋行、瑞记公司、万泰公司、安利公司、懋利公司等;法国华懋公司、百多洋行;瑞士礼惠洋行、长丰国际运输公司;葡萄牙瑞昌洋行、安德兄弟印刷公司;丹麦籍中国爱克司光行,等。采取出售企业方式的有:荷商渣华邮船公司上海公司,出售轮船;两个美国企业出售给中国私人,出租形式的有,英美烟公司所属首善印刷公司汉口大智门厂,出租给益民公司;哈尔滨老巴夺厂,出租给哈尔滨烟酒公司。转让形式的有,颐中烟草公司转让给上海烟草公司等。又英资企业开滦煤矿自动放弃经营,呈请由中央燃料工业部代管。这是商品经济中的正常经济行为,至于中国政府对外资在华企业采取征用方式,均为事出有因。如前述美国对我宣布禁运并操纵联大通过对华禁运决议严重损害我国权益时,上海市军管会宣布征用了已被管制的美孚、德士古、中美三家美资石油公司。1951 年 4 月 7 日,英国政府无理征用我在香港修理的中国交通部所属永灏轮,将其移交英国海军, 我国政务院 4 月 30 日则发布命令,征用在我境内的英国亚细亚公司的全部财

产(其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之办公处除外),并征用其全部存油。①1952 年 7

③ 《人民日报》1951 年 7 月 22 日。

① 《人民日报》1951 年 4 月 30 日、1952 年 8 月 17 日、1953 年 2 月 27 日。

月,英政府又伙同美国掠夺我留在香港的飞机,8 月,我上海市军管会征用英国联船厂及马勒机器造船厂。②1953 年初,英政府掠夺我广东水产局在香港的 5 艘渔轮,3 月,我广州市军管会征用英国在广州的太古公司码头仓库及西堤楼全部财产。③不过,应该看到,我国政府采取这种方式是极个别的, 只对极少数企业采取过这种形式,这也是在中国的经济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时被迫采取的一种对应措施,并不是中国政府的基本政策。中国政府对外资在华企业的基本政策是,凡是遵守中国政府法令的外资企业,都会受到中国政府的保护,对守法的外资企业,中国政府尊重其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

关于外资企业在新中国建立后的变化情况:据中央工商管理局统计资料,从全国解放到 1953 年,在华外国资本企业从 1192 家减少到 563 家,职

工由 12.6 万人减少到 2.3 万人,资产由 12.1 亿元减少到 4.5 亿元。其中英

国资本的企业由 409 家减少到 223 家,职工由 10.4 万人减少到 1.5 万人,资

产由 6.9 亿元减少到 3.1 亿元;美国资本企业由 288 家减少到 69 家,职工由

1.4 万人减少到 1500 人,资产由 3.9 亿元减少到 160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