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国际投资立法

国际投资问题在联合国早就提到了议事日程,1948 年制订的哈瓦那宪章中就写上了外国直接投资的内容。当然在那个时候还不能反映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的共同观点,特别是资本输入国的观点,当时只是提出要建立制订国家投资活动规则的组织机构,但是就连这个机构也没有建立起来。1972 年,国际投资立法的问题又被正式提出,根据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建立了一个由 20 名专家组成的研究小组,研究跨国公司的活动对世

界经济发展和国际关系的影响。研究小组于 1974 年发表了研究报告,提出了在国际间采取某些行动的可能性,认为建立一个国际机构长期地处理这项事务的时机已经成熟。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根据这个报告的建议成立了由48 个国家组成的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其中包括非洲 12 国,亚洲 11 国,

拉丁美洲 10 国,西欧、北美大洋洲 10 国和东欧 5 国。这个委员会是联合国系统处理有关跨国公司活动问题的常设机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两周, 促进名国政府之间交换有关跨国公司活动的意见,并为它的执行机构——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的活动规定指导原则。这个机构建立之后,就组织人力进行调查研究,准备制定《跨国公司行动守则》,但一开始就遇到困难:(1) 对跨国公司的定义在认识上产生了分歧。西欧、北美与日本认为跨国公司应该包括国营企业;东欧国家认为不应该包括。(2)对守则的法律性质产生了分歧,发展中国家认为守则必须遵守。具有约束力;发达国家则认为,守则不具有约束力,应该自觉遵守。(3)对守则应规定的内容和范围看法不一致。发展中国家认为,守则只针对跨国公司本身,不包括东道国政府;发达国家认为,要把东道国政府所要承担的义务包括在内。这些问题一时很难解决, 行动守则只好搁浅,跨国公司仍然按照它的传统方式在传统的市场上进行活动。总之,解决这些认识问题是解决国际投资和国际立法的前提,而实际利益的对立则是认识分歧的根本。进行国际合作,必须在平等互利的条件下进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