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主要业务活动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主要业务活动除了对会员国的汇率政策进行监督, 与会员国就经济、金融形势进行磋商和协调外,其最主要的业务是向会员国提供贷款以及各种培训、咨询服务。

(一)贷款业务

  1. 普通贷款(Normal Credit Tranches)。这种贷款用于解决会员国国际收支逆差的短期资金需要,贷款期限为 3—5 年,贷款利率随贷款期限逐年递增。普通贷款的借款累计数的最高额为该会员国所交份额的 125%。贷款主要分储备部分贷款(Reserve Tranche)和信用部分贷款(Credit Tranche)。国际贷款基金组织将成员国允许借用的贷款额分几个不同档次,贷款条件宽严也不相同。与其它发展中国家比,我国利用基金组织的资金并不多,1981 年曾获得了普通贷款中的第一档信用部分贷款 4.5 亿特别提款权,1983 年提前归还完,1986 年又再获此类贷款 5.98 亿。

  2. 中期贷款(Extended Facility)。这种贷款用于成员国较长期国际收支逆差资金的需要,允许借款额比普通贷款额大,借款累计最高额为该国所交份额的 140%,贷款期限 4—10 年。由于中期贷款与普通贷款性质相似, 故又规定这两项贷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该国所交份额的 165%。基金组织对中期贷款控制较严,并要求 16 次分期偿还。

  3. 出口波动补偿贷款(Compensatory Financing Facility)。这是当初级产品出口,国家由于本身能力所不能控制的原因造成收入下降而发生国际收支短期困难时,在原有普通贷款外,可另行申请的一项贷款,贷款期限 3

—5 年,贷款的最高额为会员国所交份额的 100%。此外,会员国因进口成本过高而面临国际收支困难时,也可申请这项贷款。

  1. 缓冲库存贷款(Buffer Stock Financing Facility)。这是用来帮助初级产品国家稳定销往国际市场的产品价格,建立国际缓冲库存的资金需要,贷款期限为 3—5 年,贷款最高额为成员国所交额的 50%。由于缓冲库存贷款与出口波动补偿贷款在目的上有密切关系,因此规定两项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该国份额的 75%。

  2. 补充贷款(Supplementary Financing Facility)。这是用于补充普通贷款和中期贷款的不足,解决会员国持续的巨额国际收支逆差问题,贷款期限为 3.5—7 年,必须与普遍贷款或中期贷款相结合才能获得此项贷款,贷款最高额可达会员国份额的 140%。基金组织对这项贷款掌握也颇严,要求借贷国每半年偿还一次,分期还清。

  3. 信托基金(Trust Fund)。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其所持有的黄金的一部分(1/6),即 2500 万盎司分 4 年按市场价出售,以所得利润建立“信托基金”。这项基金以优惠条件向较穷的发展中国家提供,帮助他们解决国际收支的困难。该项基金贷款期限为 10 年,每半年偿还一次,分期还清。我国

在 1981 年获得 3.1 亿特别提款权的信托基金贷款。

以上六种贷款方式,不论那种贷款,不论哪种币值,都以“特别提款权” 为单位计值,利息也用“特别提款权”单位支付。这是为了保证基金的稳定, 不受各种货币值升降的影响。

(二)培训咨询业务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不仅对会员国提供培训、咨询等服务,而且还帮助会员国组织人员培训,编辑、出版各种反映世界经济及国际金融的专题的刊物和书籍,以提高会员国有关专业人员的素质。同时,基金组织派往各地的人员积极收集和反馈世界各国的经济金融信息,并以派出代表团的形式,对会员国提供有关国际收支、财政、货币、银行、外汇、外贸和统计等诸方面的咨询及技术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