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贷款人与国际企业项目创办人之间的风险分担

由于项目融资的有限追索权性质,项目融资活动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该项目本身。在计算机模型的帮助下,贷款人要对项目建设投产所形成的期望收益进行分析,看是否足够用来归还借贷款。

同时,还要在计算机上进行灵敏度分析,看一旦某个假设不成立时对期望收益的影响。例如,能源价格的变动,气候的变化,该项目所生产的产品

价格变动等等。贷款人要弄清项目全部风险,就是要认真地对该项目成功所需的全部必要条件进行分析,弄清并分析投资项目的全部风险过程——一般被称为项目融资活动中“恰当的注意”阶段。

一旦全部风险得以明确,贷款人必须确定如何对待这些风险。

现在觉察出来的有些风险到头来可能没有风险或只是微不足道的。经过“恰当的注意”阶段,会计人员和顾问们可能会弄清上述情况。其它风险则要由借款人、项目创办人或其它方来承担。承担的方式是承担提供担保、一定形式的合同或保证。最后,借款人将会坚持贷款人也需承担一定的风险。这时,贷款人必须确定所有的风险是不是都在贷款利率上得到反映。

在讨论具体类型的风险之前,我们需要注意到,如果要求项目创办人投入一定数量的资本,则项目贷款人的风险就会相应地减少。由项目创办人的提供的这笔投资不仅给项目风险垫了底,而且会阻止项目创办人由于项目创建过程中遇到困难而轻易地宣布放弃该项目,也为贷款人就克服这些困难增加了讨价还价的筹码。由项目创办人投入一定的资金,这个问题很复杂,它不仅涉及到投入资金的数量,还涉及到以下几点:(1)什么时候投资。(2) 如果不是马上投资,用什么方法可以保证在需要的时候,借款人能提供投资。例如,由创办人代理银行出具的信用证或担保作为届时可获得所需投资的保证。(3)在何种条件下需要追加投资。例如,贷款文件可能需要借款人维持一定的“保证金”比率,通过这个比率确保可能获得的资金超过应归还贷款的数量。如果这笔“保证金”不能维持,则需要追加投资。(4)在何种条件下允许项目创办人收回投资。例如,即使贷款还没有全部归还,但可以允许创办人抽回资金。

(5)在什么情形下创办人需要将己抽回的资金重新投入该工程项目。这就是所谓“抓回来”的条款。要回答上述一系列问题,必须认真地分析该项目建成投资以后将会带来的期望收益。

项目融资所涉及到筹资结构和项目类型十分复杂,要想抽象地描述适用于所有项目的全部风险是不可能的。同样地,也不能说一个项目各种风险分担情况可以完全适用于另一个项目。必须记住,每一个项目都是唯一的。同时还要记住,即使某个风险由非贷款人的某一方承担,贷款人仍然要冒“信用风险”——即由于金融环境的变化使得承担风险的这一方将不可能履行其规定责任的风险。以下着重谈项目融资中较常见的风险。

一完成风险项目无法完成的风险被称作为完成风险,包括不能按事先的设计要求完成,或项目建设费用超过由项目贷款人和借款人共同作出的预算,或没有在借贷双方事先所商定的期限内完成。在项目的建设时期也是贷款人面临最大风险的时期,因为随时会因为事先预料不到的费用超标、耽搁、劳资问题等而影响项目建设的进程。大多数项召会发生不能按期完工或建设费用超过额度等问题。当然,倘若有足够的时间、能源、资金、技术投入, 一般工程最后都会完工的。在大多数融资活动中,较为棘手的问题则是由谁来提供超支的费用和由于耽搁、赶进度而追加的费用。

在分析一个项目的完成风险时,我们需要视野开阔,而不能只把目光盯住某一个特定的项目本身。要注意支撑这个工程项目的基础设施是否完善, 诸如能源供应、运输设备等。例如,融资建设一个采矿设施可能需要在附近建设设施。即使码头和港口不是由贷款人出资兴建,从技术上讲不属于上述项目的一个部分,贷款人在分析工程项目完成风险时必须把配套设施的完工

日期考虑进去。

总的来讲,贷款人一般不愿意承担“完成风险”,可能因为贷款人一般把工程项目建设视为高风险时期。根据经验,贷款人知道在这一阶段一般会碰到超支和误期问题,并且只有在项目建成投产之后,贷款人的投资才能被归还。

可以通过下述方法来对付项目完成风险:

  1. 由项目创办人提供有限的或无限的项目完成担保。例如,项目创办人保证如果项目不能如期建成并投产则承担经济责任,提供项目完工所必需的追加投资或贷款(作为先前项目贷款中的一部分),并且确保在项目建成之际通过一系列信用可靠性测定。当然,还有一些变通的方法,如一开始由贷款人向项目创办人提供的是拥有完全追索权的贷款,然后在项目建成投产之际改为非追紊权贷款。有时,借款人不对项日的完成时间给予担保,而是提供完成项目所需的追加投资。

  2. 与有信誉的承包商签定固定项目建设费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由承包商提供追加必要费用的条款,或由承包商提供信用证之类信用支持。

  3. 对融资项目的创办人以及工程建设的承包商的信誉、经历和能力以及该项目中所将采用的技术的可靠性进行调查。通常,如果项目所采用的是成熟技术,打交道的是可靠的创办人和项目建设承包者,而不是新技术或未成熟技术的话,贷款人则更愿意分担更大的项目完成风险。

  4. 在借款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附有项目基础设施方面的条款。借款人可用这一条款作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的一个部分。

  5. 坚持在贷款人提供任何贷款款项之前借款人先投入一定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