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国际企业的税金管理

国际企业的征税问题也是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由于世界各国的税种和税率都不相同,全面而详细地论述这个问题比较困难,因此,本节主要叙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税金问题。

中外合资企业税金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合资企业所得税、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进出口物资关税等的管理。

  1. 合资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中外合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所得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公式是:
  1. 工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本期生产成本

=本期生产耗用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制造费用本期产品成本

=期初半成品、在产品盘存+本期生产成本

-期末半成品、在产品盘存产品销售成本

=本期产品成本+期初产品成本-期末产品盘存产品销售净额

=产品销售总额-(销售退回+销售折让) 产品销售利润

=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税金-产品销售成本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

=产品销售利润+其它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1. 商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销货净额

=销货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销货成本

=期初商品盘存+[本期进货-(进货退出

+进货折让)+进货费用]-期末商品盘存销货利润

=销货净额-销售成本-销售税金一(销货费用+管理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

=销货利润+其它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1. 服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业务收入净额

=业务收入总额-(业务收入税金+营业支出+管理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

=业务收入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合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 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 3%,两项相加,合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 33%。

对生产性合资企业,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 5 年。

设在经济特区的中外合资企业和设在经济开发区的生产性合资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合资企业,减按 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它地区的合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它项目的,可以减按 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合资企业进行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法缴纳所得税。

外国投资者从中外合资营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 15

日之内预缴;年度终了后 5 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在每次预缴所得税

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请表;年度终了后 4 个月内, 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

纳税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采取隐瞒、欺骗手段偷税的,或者未按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经税务机关催缴,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缴纳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应缴纳税款,并处以应补税款 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1. 工商统一税

工商统一税,即销售额税,也称周转税,指以生产商品和提供劳务的企业流转额为课税对象。一般说来,生产用品的税率低于消费品,必需品的税率低于非必需品。

合资企业生产的内销产品,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工商统一税。如合资经营企业产品的工商统一税税率高于

国内企业现行的工商税的税率时,企业可提出申请,减按国内企业的工商税税率征收。

  1. 城市房地产税

城市房地产税是以城市的房屋和土地为课税对象,按年计征的地方税种。按照《城市房地产税暂行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自有房产征收房产税,税率为 1.2%。房产税的征收地区,由各省、市、自治区按照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合资企业所使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费,不再征收地产税。

  1. 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是指以合营企业的车辆和船舶作为课税对象的税种。税款按年计征。

  1. 个人所得税

凡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须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在中国境内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只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资企业所有人员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股息、利息、红利、财产租赁以及其它所得,均属征税范围。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由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每日所扣的税款和自行申报纳税人应纳的税款,应在次月 7 日内上缴,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请表。

从中外合资企业获得的股息和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 90 天的个人,在中国工作期间,从中国境外雇主取得的报酬,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在中国境内工作、提供劳务的所得,应按章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国公司派遣短期来华检验、维修设备的技术人员,可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三个月的,按章征税。

  1. 关税

关税是指以国家准许进出品的货物和物品作为课税对象的税种。我国有关条例规定,合资企业进口下列物品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1)按照合营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它物料;(2)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它物料;(3)经审批机构批准,合资经营企业以增加资本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生产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它物料;

  1. 合资经营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辅助材料、零部件和包装用材料。另外,合资经营企业出口属于应征出口税的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品种外,都免征出口税,经财政部批准,可免征工商统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