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联合国“关于自然资源永久性主权的第 1803 号决议”

联合国这个决议对国际投资活动规定了八项原则,多数条款维护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对国际资本的投资活动作了一些限制。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国际投资活动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决议第五项把“尊重各国人民和各国对自然财富与资源的主权”作为国际间进行投资活动的总则。因此,第三项要求投资国应注意保证东道国“对其自然财富和资源的主权不因任何理由而受损害”,第一项要求主权国“对自然财富和资源的永久主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其国家发展和有关国家人民的福利”,并且在第七项中明确宣布“对各国人民和各国政府的自然财富和资源主权的侵犯,是对联合国宪章精神与原则的违背,并有碍于同际合作的发展和和平的维持”。这里可以看出,决议不仅把尊重主权国对自然资源的永久性主权作为国际间投资活动的总则, 而且作为国际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原则。

  2. 外国投资者的法律地位。决议第三项明确规定“在授权进行的情形下, 输入的资本以及这种资本的收益,应受授权的条款、现行国家立法以及国际法的约束。”所得利润必须按照投资人和接受国在每种情形下自由议定的比例加以分配,并相应注意保证该国对其自然财富和资源的主权不因任何理由而受损害。”这就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必须受东道国的法律管辖,否定了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特权地位。

  3. 东道国有权制定对外国投资的限制性条款。决议第二条规定:“这种资源的勘探、开发和处理,以及为此所需的外国资本的输入,应符合各国人民和各国就多种活动的授权、限制或禁止的规定。”并在第八项要求:“各主权国家吹他们之间自由订定的外国投资协定应忠实地予以遵守”。这里明确规定发展中国家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应该在自己的立法中订有对外国投资的限制性条款:投资方与接受投资方制订的投资协定。必须忠实执行。这也是尊重东道国主权的条款。

  4. 东道国对外投资者的保证条款。决议第四条明确:“国有化没收和征用应以被认为超越国内外纯属个人或私人利益之上的公用、安全或国家利益的理由或原因为根据。在这些情况下。应尽量适用采取这种措施的国家和国内司法权。但根据主权国家和其它有关各方的协议,争端应通过仲裁和国际裁决予以解决。”这是决议中要求东道国给予外国投资考的保证条款。东道国为了国家的利益才能对外资企业或合资企业实行国有化、没收和征用,并按照国际法给予适当补偿。显然,东道国出于公共利益采取的征用、没收、国有化措施,是合法的。作出这个决议是发展中国家的一大胜利。长期以来, 发达国家认为东道国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有化、征用是非法的,不承认东道国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