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分公司与子公司

当国际企业决定在国外投资设立企业时,从法律形式来看有两种选择, 一是设立分公司,二是设立子公司。由于分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上性质不一样,国际企业就必须根据内外部的条件作出选择。

(一)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1. 法律地位不同。子公司是根据东道国法律在当地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受东道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从法人国籍这个角度看,子公司是“东道主的企业”(注意不是从所有权角度来看)。分公司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不具有东道国的法人资格,它只是外国公司(总公司)的一个部分, 因而在东道国被视为外国公司。

  2. 与投资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同。由于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一个部分,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只能以总公司的名义活动,因此分公司所发生的所有债权与债务都归属于母国的总公司。子公司虽然其股权部分甚至全部为母公司所有,但其作为独立的法人,与母公司之间在债权债务上是独立的, 互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税收负担不同。设立子公司与分公司在税息上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作为总公司的一部分,分公司的收入必须与总公司的收入合并征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分公司亏损,就可以抵减总公司的课税所得;反之, 如果分公司盈利,则要增加总公司的纳税所得。子公司作为东道国当地的法人,必须在东道国纳税,其经营所得一般不与母公司所得合并征税。

第二,子公司作为东道国当地的法人,常常可以享受到东道国政府给予的种种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作为外国企业则享受不到。,第三,子公司在东道国除了缴纳所得税外,还必须缴纳利润汇出税,而分公司无需缴纳任何类似的利润所得税,但东道国一般会对分公司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

第四,分公司可以直接分摊总公司的管理费用,而子公司则无法分摊(除非通过转移订价)。

  1. 在东道国公共形象方面的区别。子公司往往被东道国视为本国的公司看待,因此比较容易为当地公众所接受,在业务经营上所受到的限制也比较少,而分公司则被视为外国的公司,在心理上和感情上容易受到当地公众的排斥,在业务经营上所受到的限制也比较多。

此外,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时比较模糊、隐蔽,更有利于国际企业的转移订价。

(二)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

国际企业一般根据下述因素来决定对分公司和子公司的选择。

  1. 本企业的实力与社会形象。如果本企业实力雄厚、国际知名度很高, 则选择分公司的形式,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总公司良好的声誉有助于分公司在当地市场开展经营活动。反之,如果本公司实力较弱或者社会形象欠佳, 则宜选择子公司的形式,这样可以减少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负面影响。

  2. 预期的经营状况。如果预计投资的初期可能会发生亏损,则选择分公司为宜,这样可以抵减总公司的税负;如果预计投资初期即可迅速获利,并且东道国的税率明显低于母国税率时,则宜选择子公司的形式。为了减轻税负,有的国际企业就采取根据投资的盈方状况而改变公司的形态的策略,即在投资初期先采取分公司的形式,等经营走上正轨,扭亏为盈时,再转为子公司的形式。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投资额很大,而市场风险又很大时,国际企业有时会选择子公司的形式,这主要是为了避免投资失败给企业带来过大

的冲击。

  1. 东道国的法律限制。如果东道国对外国分公司的活动限制较严,而对子公司的活动限制较少甚至给予各种鼓励优惠时,则以选择子公司为宜。

  2. 国际企业对内部转移订价的重视程度。如果国际企业非常看重内部转移定价,那么选择子公司的形式显然更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