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出口许可证管理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形势的不断发展和外贸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享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越来越多,这一方面调动了各企业的积极性,促进了对外贸易的发展,另一方面在经营分工贸易方式、价格掌握上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就是为了加强对出口商品的宏观管理,以协调各类外贸企业对外成交和出口。

(一)许可证的实施范围

根据我国出口许可证制度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要求经营出口业务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向海关办理登记。凡未经国家批准的企业,其运往国外的货物,必须申请出口许可证。对于外贸专业公司和经国家批准经营出口业务的公司,在经营范围内的出口商品,一般视为已取得许可,不必另行申请出口许可证。但如果由于国际市场、出口价格、别国政策以及实行出口配额限制的需要,需对某些商品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度时,各类外贸企业需另行申请出口许可证。

对需要申请出口许可证的商品或未经批准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出运的货物,海关凭出口许证放行。

(二)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

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主要是: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性出口商品及在我出口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大宗传统出口商品;或在国际市场或某一市场占主导地位的重要商品,国外对我有配额或要求我主动限制出口数量的商品;出口量大且易于引起经营秩序混乱的商品,重要的名、优、特出口商品, 或有特殊要求的出口商品。随着改革的深化,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将逐步减少。

(三)许可证的申领

出口许可证应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理由,申请的内容包括出口商品(或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值、输往国家(地区)、收款方式、运输方式、贸易方式等项目,报对外经济贸易部或经授权的省、市、自治区经贸委(局、厅)审批。

属于商会协调的商品和属于实行全面许可证的商品,由全国行业商会与有关出口企业协调配额、限价,并将分配方案及限价报送发证机关,以便核发出口许可证。

外贸企业领得的出口许可证,一般自发证机关签发之日起,半年内有效, 如要求展期,不能超过两个月,且以一次为限。

出口许可证为一式五联。各联的作用及流转程序如下: 第一联(正本):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

第二联(副本):发证机关留存。 第三联(副本):送电子计算机。 第四联(副本):送银行办理结汇。

第五联(副本):海关留存核对正本。

(四)出口许可证管理

根据经贸部 1992 年 12 月颁发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1. 计划配额、主动配额和一般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都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2. 计划配额、主动配额出口商品按计划和配额数量发证;一般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发证数量原则上不限,如国际、国内市场情况变化需要限制时, 由经贸部提前通知发证机构执行。

  3. 经贸部制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行宏观管理和总量控制,一般发证商品发证的事务性工作主要放到地方经贸委管理部门和特派员办事处。

  4. 对部分许可证管理商品发证试行招标办法,由进出口商会主持招标, 发证机关在已确定的配额内按企业中标数量和价格核发出口许可证。经贸管理部门监督合同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