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国际商法的含义与形式

各国都有自己的商业和企业法律,人们进行贸易、投资以及企业经营必须遵循这些法律规定。如果个人、公司企业或其它组织进行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业务,就必须遵守两国或多国的商法、投资法以及企业法。当然,如果世界上有一个统一的国际法来协调管理国际间的贸易、投资,跨国企业的业务往来就容易多了。可是,到目前为止,世界上还没有一本真正的国际商法。不过,在某些地区,如欧洲共同体就希望 1992 年实现欧洲统一后,统一政治、法律与经济制度。

既然世界上还没有国际商法,那么什么是国际商法呢?国际商法实际上可包括国家之间所协商制定的有关商业和企业的法律原则,如国家问签署的协定、协议、合同以及各国制定的国内商业、企业法令、法规。学者们和实业家们往往将这类法律分为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两种。所谓国际公法,包括国家之间关系以及国际组织规定其成员国的法规等条约、公约、契约、宪章等。国际公法作为国家之间的带有法律约束性的规定和原则,它可以通过国际法院、国际仲裁机构执行。国际私法是针对私人双方的交易等国际间商业往来的法规。

公法和私法有时很难分得清,如联合国、国际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以及公共组织的协定时私营双方之间的交易也越来越有影响。双边与多边税收协定、国际销售公约、国际投资与多国企业宣言等对私营企业也进行了约定。国际私法是专门调整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的总称。国际私法所调整

的对象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并且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这些

法律关系是同各国的政治、经济和对外政策有关的。主权国家的并存和相互尊重是国际私法产生的重要根据,任何国家都必须允许外国人在本国享受一定的民事权和义务,依法保证外国侨民的合法利益、也是私法产生和存在的主要条件之一。国际私法主要是用于不同国家的人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就是用于民事、商务、贸易方面。目前我国已同一百多个国家进行商务、科技文化交流,同众多国家签订或将要签订数量繁多的条约和协定。在如此丰富、复杂的国际生活和法律形势下,国际私法越来越显得重要。

直到 19 世纪末,国际法主要是关心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裁判权的定界。通过条约法以及特殊的国际组织的建立,国际法已扩大到了强调保护人权、关心跨国企业组织与个人的关系问题上。为了便于对国际企业、跨国公司的经营管理,国际法必须有一个解决法律上的争端以及执行法定决议的制度,但这在世界上仍然是一块空白。现在仅有的国际法院是设在荷兰海牙的国际法院,这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联合国所有成员国是建立这一法院的法定成员。该法院的职能是对国家之间的争端进行裁决,个人或公司企业对国际法院没有直接的接触机会。个人或公司为了能通过国际法院解决国际间争端,他们必须首先由一成员国家受理方可报国际法院裁决。在一些国家, 企业能很容易地获得政府的支持:但在其它一些国家,企业得到政府的支持就较困难,因为政府是以政治兴趣为指导方针。再者,政府代表争端的双方必须接受法院的裁决。即使个人或公司的争端可以通过国际法庭进行仲裁, 但如何执行这一仲裁还是一个问题。

从国际企业的角度看,最能说明问题的国际法就是大量有关商业、经济、企业等事务的协定、条约和合同。根据现代外交习惯,最重要的国际协议是协定( treaties ),其它没有协定那么重要的国际协议形式是公约

(conventions)、协议(agreemant)、草约(pro-tecols)、条例(acts) 等。所有这些形式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签署的协议,一般通过协议成员国国内法律执行。一些国家如美国宪法就规定,国家间签署的协定、协议自动成为美国法律;而另一些国家如英国必须通过其立法机构使国家间的协议条文在国内生效方可执行。无论哪一种形式,协议最终都是通过国内法律形式执行,而不是作为国际法遵守。

国际企业法律环境也包括不同国家企业理论和实践的制度和政策。各国都有自己的一套国际企业的法律制度和管理机构。虽然国际企业、跨国公司的业务已经超过了国家法律的管辖范围,但是现在还没有最终的国际权威组织和法律来解决国际企业、跨国公司之间的争端。因此,国际企业和跨国公司经常碰到法律的不稳定性和冲突。

在传统的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领域并没有碰到异常困难的法律问题。事实上,各国都很鼓励国际贸易往来,因此国家之间相互合作,在对货物和资金流动保持一定的控制的同时,建立了货物和资金转让的国际机构和规范。此外,国家之间还建立了各种国际通讯和旅行的基础设施,以保证国家间的合作。但是,过去那种为世界贸易服务的国际组织并不能适应当今飞跃发展的国际企业,跨国公司经营管理的国际经济。

虽然国家之间签署的协议形式可以作为法律依据对国际企业、跨国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但是这种通过协议来管理国际企业的弱点是不能适应企业国际化中许多企业的经营管理的内容的,而且参加签署协议的画家也许与跨国

企业全球观念相比有很大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