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合资企业和少于 100%控股的跨国公司的控制

在本节第一部分所叙述的原则和理论仍然适用于合资企业和少于 100% 控股的子公司。但是,总部在这两种企业中拥有的权力已经远远小于 100% 控股的于公司。丧失权力的原因是显而易见的,因为跨国公司以外的股东也拥有对子公司的控制权。他们可以阻止全球公司总部的各种行为,例如转移生产要素、接受其它企业的出口订单等等。即使跨国公司以外的股东只占少数,且对子公司没有控制权,他们也可对全球公司施加政治、法律等压力, 以阻止为了整个公司的利益而损害该子公司利益的行为。例如,合资企业当地的合营人不可能愿意为了全球公司的利益来牺牲该合资企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