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可分为几类:(1)由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所达成的协议(如贷款协议、备忘录、担保文件以及其它有关基本文件)可能在法律上不具备可实施性的风险;(2)一些机关的文件(如工程承建协议、管理合同以及产品销售合同)不合法的风险。

协议文件的可实施性部分地要视具体情形,如借款人为获得贷款是否获得了适当的授权,签订的真实性以及权威性如何。但如主办国缺乏一套完善的经济法规,协议文件的可实施性就会成为令人关注的大问题。例如,缺乏文档记录系统可能会被视为对物权担保有欺诈行为;或主办国法院系统可随意使用不可控因素或平等等概念阻止某些合同条款的实施。另一个潜在问题是在大多数的国家法律不承认“浮动”留置权的概念,即对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如库存物资或财务应收款等资产的留置权。减少法律风险的方法有:

  1. 使协议文件在可实施性更确走的司法制度控制下。但是,这种方法仅在该项目有境外关系(例如与主办国签有销售合同)的情况下才有用。如果担保文件中所涉及到的抵押资产在主办国境内,而主办国又不能充分承认贷款人对抵押资产所拥有的权力时,这种方法就不太有效。

  2. 在谈判结束时获取适当的辅助性文件。例如代表借款人方签字的官员的许可证书、借款人主管部门的决议文件,以及由政府部门提供的证明该投资项目的良好法律地位的证书等。

  3. 对法律风险的分析最后还要听听当地和主办国有关顾问的建议和劝告。当然,如果主办国的法律体系没有与合同的可实施性获得一致,没有留置权抵押的权利,法律风险还是不可避免的,这对贷款人需要确定提供有限追索权贷款的风险是不是太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