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资金来源和组织形式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资金来源有两条渠道。

第一条渠道是加入该组织的成员国必须交纳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quota)。这些份额起着国际储备的作用,可用来解决会员国国际收支不平衡时短期资金需要。各成员国交纳的基金份额多少不一,这是根据一个国家的黄金外汇储备、对外贸易量大小以及国民收入的多少,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会员国磋商后确定。份额单位原为美元,1969 年后改为“特别提款权”

(Special Drawing Rights)。特别提款权体系是在 1967 年里约热内卢会议上建立的,1970 年开始第一次分配特别提款权,分配额为 34 亿美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共创设了价值 95 亿美元的特别提款权。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国政府之间用于结算国际收支的一种新的国际清偿手段,它以一定数量的黄金和主要国际货币含金量作为一个“特别提款权”的计算单位,以应付各国之间进行贸易和投资引起的国际支付问题。

我国在基金组织建立时所交的份额为 5.5 亿美元;恢复席位后份额为 12 亿特别提款权,1983 年再增至 23.9 亿特别提款权,1990 年份额未变,在世界各国所交份额中占第 9 位。至 1988 年底,我国在基金组织的储备为 3.03

亿特别提款权,并持有基金组织分配的 4.36 亿特别提款权。

第二条渠道是与会员国协商,向会员国筹措借款。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1992 年《年度报告》,1991—1992 年全球经济环境发生的巨变,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业务活动产生直接影响。许多国家开始或已经执行一系列政策,旨在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系并将其经济纳入全球经济体系,这个变革对这些国家本身以及对世界其它地区的经济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Board of Gov-ernors)。理事会由各会员国指派一名理事和一名副理事组成。理事与副理事任期 5 年,可以连任,其任免由会员国本国决定。理事会每年开一次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除了经过协议保留的权力以外,委托执行董事会(Board of Executive Directors)行使基金组织的一切权力,处理日常业务。

执行董事会现有 22 人,其中 7 人分别由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

沙特阿拉伯和我国 7 个会员国单独指派,其余 15 人由 143 个会员国按地理区

域划分 15 个选举集团推选产生。执行董事不得兼任理事,每两年由会员国指派或改选一次。执行董事会任命总裁(Managing Director)1 人,总管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业务工作,是最高的行政领导人。现任总裁为米切“厂·坎德萨斯(Michel Camdessus)。总裁担任执行董事会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