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基”经费投入不足

依法保障义务教育的投入,是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我国基础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教育法》规定各级政府的教育投入应做到“三个增长”。但实际上这“三个增长”很多地方没有落实。特别是地方政府教育拨款的增长未能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1998 年6 月山东省教委、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政协教科文卫委员会、省审

计厅、省地税局五部门联合对 6 个市(地)教育经费投入情况进行了专

项检查。结果发现:(1)多数市(县)近 3 年来财政对教育拨款未实现“三个增长”。不少市(地)预算内教育经费的增长大大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各市(地)教师工资基本做到了逐年增长,而生均公用经费没增长。有的县政府同意向学生收取维持费以弥补公用经费不足, 形成政府行为乱收费。(2)国家和省关于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严格贯彻,现有政策未用足用好。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严重不足;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连年下滑,普遍征不到国家规定的1.5%~2%的比例。一些地区农民提留征收达百分之八、九,其中教育费附加不到百分之一。可见农民负担过重主要不是因为教育费附加征多了。1996 年以来,教育集资基本停止。(3)教育经费管理不规范,截留、挪用和不合理支出现象普遍存在。有的县截留、挪用比例高达 48%、55%。一些县、乡截留教育经费用于支付乡镇党政干部工资或平衡财政预算。

(4)除济南市外,其他市(地)均有拖欠教师工资现象。

山东省对 6 市(地)教育经费检查结果向全省发了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布,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