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订地方法规,保证经费投入

实施“两基”,投入是保障。根据测算,到本世纪末,我省要满足“普九”的基本要求,仅小学、初中校舍修建就要投资 40 多亿元,教学

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学校内部设施建设每年还需要投资 1 亿多元。为

了解决这么巨大的教育投入的不足,1994 年 11 月 30 日,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审议通过了全国第一个“普九”经费投入地方性专门法规——《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义务教育经费的来源与筹措渠道。除规定了政府财政性投入要保证“三个增长”外,还规定了 12 条筹措渠道。

《办法》实施后,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极大地促进了“两基”事业的发展。1995 年,江西省虽然水灾严重,但依照法律法规,城乡教育费附加、专控商品附加、基本建设中小学校舍修建附加等 12 条渠道共筹集

资金 7.21 亿元(其中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 3.26 亿元,比上年增加了一倍)。1996 年各地进一步加大了征收力度,共筹集资金 9.47 亿元(其中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 4.78 亿元,比上年增长 46.63%),比上年增加 2.26

亿元,增长 31.35%。1997 年筹集资金 9.99 亿元(其中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 4.88 亿元),比上年增加 0.52 亿元,增长 5.5%。1998 年,在遭受特大洪灾的情况下,仍然筹集资金 10 亿元。

《办法》实施后,为全省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建立起“乡征县管乡用”的征收、使用、管理运行机制,使农村教育费附加比过去征得多、用得当、用得好。《办法》的实施,使多渠道筹措义务教育经费有了法律保障。1995 年,萍乡市湘东区在全省首次使用法律手段,对拒不缴纳基建教育附加的部分单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教育部门追回基建教育附加费 60 万元。这一举动对全省影响很大,极大地增强了全社会依法治教、依法行政、依法征收各种教育费附加和实施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意识,为巩固和发展“普九”成果提供了可靠而有效的法制保障。

《办法》的实施,还使一些“老大难”问题也不再难了。《办法》以明确的条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保证公办教师工资和属政府支付的民办教师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对此省政府在全省实行教师工资发放定时报告制度,使教师工资发放有了法律的保障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