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奖励制度,促进“两基”实施

对按规划目标如期实现“两基”的县(市、区),省政府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对积极进取提前实现“两基”规划目标的县(市、区),每

提前一年奖励 10 万元。兴国县、乐平市提前三年实现“两基”,各奖励

了 30 万元。对“两基”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县(市、区)政府及职能部门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同样给予表彰奖励,充分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推动了“两基”目标的实现和巩固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