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社会力量办学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概括起来,主要是:(1)企业用税后利润在本地投资办学的,其投资额原已交纳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予以返还,全额用于办学;(2)对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收费实行备案制,允许民办学校按生均培养成本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3)允许民办学校接纳社会捐助和学生家庭自愿对学校建设的赞助,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校舍建设和教学设备的添置,由此形成的校产作为公共教育资产,由学校使用;

(4)允许以股份形式筹措办学资金;(5)允许向银行贷款筹措学校建设经费;(6)学校建设在征用土地和减免建设配套费等有关规定方面, 享受与公办学校同样的优惠政策;(7)民办学校可以面向社会自主招聘教职工,公办学校教师可以调动到民办学校任教;(8)民办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公办学校教师一样对待,参照公办学校教师职务结构

比例,自主设岗,自主聘任;(9)允许民办高校和中专在一定幅度内降分录取,报考民办农业职业高校和中专的考生,可以免试推荐入学;(10)管理好、质量高的民办学校可以评定为省级示范学校,对成绩显著的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管理者和优秀教师,予以表彰奖励。总之,要在政策上不分公办、民办,对各类学校一视同仁。各级教育、计划、财政、人事、物价、税务、土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社会力量办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