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保障“普九”工作的实施

实施义务教育需要法制作保障。我们把依法治教作为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贯穿到义务教育普及和巩固提高的全过程中,使义务教育的实施一而贯之。

进行地方教育立法,使“普九”有法可依。1986 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先后颁布了《吉林省校园校舍保护管理条例》、《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和《吉林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划》。有地方立法权的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也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依据这些法规,各级政府还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普九”工作的政策规定,使“普九”工作初步形成了配套的法律体系,保证了“普九”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组织开展普法活动,增强“普九”的法律意识。把普及教育法规纳入公民普法总体规划,组织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教育法规、规章及各种政策规定的活动,重点推动领导层的学习。省里先后举办了 5 期文教县长教育法制研讨班和乡、镇长教育法制培训班。省政府还将《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的法律职责分解到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也做了相应的分解,从而明确了各个层面在“普九” 中的法定职责,增强了各级领导干部依法“普九”的责任感。

加强教育法制机构和制度建设,建立“普九”执法机制。全省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均设立法制机构或有专人抓法制教育工作。四平市在中级法院设立教育法庭,白山市成立了涉教案件领导小组,通化市在市中级法院行政审判庭设立了教育合议庭。一些学校还聘请当地派出所所长担任法制校长。各地普遍推行了学龄儿童登记制度、入学通

知制度、学业证书制度、执法监督制度等 8 项制度和法律文书。这些组织机构的设立和相关制度的建立,对维护教育的合法权益,保证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认真查处违法案件,清理“普九”障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各地对违反义务教育基本原则、侵犯学校权益、破坏学校周边环境、扰乱教育教学秩序、侵犯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乱收费等违法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公主岭市、伊通县依据教育和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取缔了两个宗教办学点,没收了非法所得;吉林市查处侵犯教师合法权益、扰乱教学秩序等案件 107 起;桦甸市通过下发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处罚通知

和庭前法制教育以及法制强制执行等法律手段,使全市 641 名初中流失学生全部返校就读。12 年来,全省查处各类违反义务教育法制法规的案件 1000 多起,较好地维护了义务教育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