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基数返还的做法不规范】
按 1993 年税收基数返还的做法不规范、公平,值得反思。继续用基数法确定各级政府的体制基数将使“苦乐不均”的现状延续下去,难以符合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一是不发达地区与发达地区所获得的中央财政援助额分配不公平,不少发达地区得到钱多(见表 12—5)。二是中央对各省区市人均财政援助额与各省区市人均 GDP 相关性很差,转移支付的财政援助不规范。转移支付制度还只停留在形式上。分税制的一大特征是建立一个有效的财政收入调节制度,即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形式调节各地方政府的行政能力,保证各地方政府行使必要行政能力所需的财力。从这次分税制的方案看, 转移支付制度还不规范,暂时只能实现税收返还,而且可调节性极差。由于中央财政可用于返还的资金有限,因而难以有效地调节地区之间的差异。
基期的选择带来一定负作用。选择 1993 年为基期,保了地方既得财力, 中央在基数上让给了地方一大块,也引起了一些地方在基数上弄虚作假,致使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不发达地区之间的差距不仅没有缩小,还有所扩大。短期内难以看到中央财力明显增大比例的可能性。
分税制的利益调整过于缓和。实施分税制的指导思想是,不触动各地方的既得利益以减少分税制实施的阻力。实际上,分税制改革中照顾地方利益一直是中央首虑之要,而且为了保护地方的既得利益,中央作出了较多让步。但是,财税体制改革本身就是利益关系的再调整,如果不触动原有的利益格局,分税制改革难以达到预定目标。
原因与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