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干方法多元化】
1988 年后地方财政大包干继续推行,目的是针对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的财
政模式。主要有 6 种方法。
收入递增包干方法。实行此法的有北京、河北、辽宁、沈阳、哈尔滨、江苏、浙江、宁波、湖南、重庆 10 个省市。此法以 1987 年决算收入与地方实际财力为基数,根据实际,确定地方收入递增率与留成、上解比例。
总额分成方法。此法在天津、山西、安徽实行。其主要内容是根据 1986、1987 年的财政收支状况,核定收支基数,以地方支出占总收入的比重,确定地方的留成与上解中央的比例。
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方法。此法在大连、青岛、武汉实行。其主要内容是,在总额分成方法的基础上,收入比上年增长的部分,另加分成比例,每年以上年实际收入为基数,基数部分以总额分成比例划分,增长部分除按总额分成比例划分外,另加增长分成比例。
上解额递增包干方法。此法在广东、湖南实行。其主要内容是,以 1987 年上解中央的收入为基数,每年按一定比例递增上解。
定额上解方法。此法在上海、山东、黑龙江实行。其主要内容是,按原来核实收支基数,收大于支出的部分确定固定的上解数额。
定额补助方法。此法在吉林、江西、甘肃、陕西、福建、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贵州、云南、青海和海南实行。其主要内容是,按原来核足的收支基数,支大于收的部分,实行固定数额补助。
主要特征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几十年中变化多端,但到 70 年代末改革开放以前,基本上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为主要特征,地方财政依附于中央财政。80 年代以后开始实行以地方财政包干为主的变革措施。财政大包干是改革的产物,它促进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变革,在改革开放后的十余年中,对中国的区域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财政大包干确立了地方利益的主动地位,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使各地经济一浪高过一浪地前进;财政大包干增强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权力,使地方政府有能力去解决本地区发展中存在的一些困难与难题。但财政大包干是一种过渡性措
施,并非是按市场经济合理配置资源要求的制度化建设。到 90 年代初期,在经济体转轨过程中,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存在着以下弊端:
- 中央财政宏观调控能力严重弱化
由于包干制首先包死了中央财政收入,导致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既没有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步增长,又没有随财政总量的增长而增长。无论是定额上解包干、上解额递增包干,还是收入递增包干,都是把中央财政包死,于是,中央财政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和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