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 9-16 各地区“八五”粮食产量增减情况

地区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增减

地区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北京

3 增 2 减

河南

↑↑↓

3 增 2 减

天津

4 增 1 减

湖北

河北

3 增 2 减

湖南

山西

3 增 2 减

广东

内蒙古

2 增 3 减

广西

辽宁

4 增 1 减

海南

吉林

2 增 3 减

四川

黑龙江

3 增 2 减

云南

上海

2 增 3 减

贵州

江苏

2 增 3 减

西藏

浙江

2 增 3 减

陕西

安徽

3 增 2 减

甘肃

福建

4 增 1 减

青海

江西

2 增 3 减

宁夏

山东

3 增 2 减

新疆

全国

农业长期生产能力

  1. 农业固定资产

在此以每个农民家庭平均拥有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扣除役畜及产品畜) 为主要指标。将全国分为 5 类地区:

第一类地区有浙江、西藏、宁夏、黑龙江和北京,其每个农民家庭所拥有的固定资产在 3700 元以上,属于农业长期生产能力较强的地区;

第二类地区有青海、新疆、内蒙古、吉林、云南、河北、安徽、广东、天津、河南,其每个农民家庭所拥有的固定资产在 2000~3000 元;

第三类地区有海南、辽宁、福建、江苏、山东、四川,其每个农民家庭所拥有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在 1500~2000 元;

第四类地区有甘肃、上海、山西、广西、陕西和江西,其每个农民家庭所拥有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在 1200~1500 元;

第五类地区有湖北、贵州和湖南,每个农民家庭生产性固定资产千元左右。

  1. 农业抗灾能力

在此,农业抗灾能力以农业成灾面积占受灾面积的比例计。据此,也可将各地区分为 5 类:

第一类是具有很强抗灾能力的地区,包括上海、天津、北京、山东;

第二类地区抗灾能力较强,其中包括海南、黑龙江、江苏、河北、河南、广西、广东、山西、浙江;

第三类地区有内蒙古、吉林、四川、新疆、安徽、青海、辽宁、湖北、云南、福建;

第四类地区有贵州、西藏、陕西、湖南、江西; 第五类地区有甘肃和宁夏,抗灾能力极差。

自定农业增长率

在此,我们认为各地区自定的农业产值增长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该地区政府对本地区农业状态的基本认识,所自定的增长率较高,可能意味着自我感觉状态良好,反之亦然。通过分析,我们将各地区按自定增长率分为 5 类:

第一类地区设定增长率较高的地区,有海南、辽宁、天津、广西和福建; 第二类地区包括甘肃、山西、河北、山东、江西、安徽、湖南、湖北和

广东;

第三类地区包括宁夏、浙江、黑龙江、陕西、吉林、四川和新疆; 第四类地区包括内蒙古、江苏、河南、贵州、云南;

第五类地区有青海、西藏、上海和北京。

各地区“九五”农业状态总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