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地区分配不公】

大包干措施实施的 10 多年中,由于缺乏科学合理的贡献与负担划分标准,使各地区的贡献和受援有失公允。如广东、山东等省改革开放后得到较快的发展,除其他有利条件和政策外,应有的财政贡献程度较低,从而可以积累更多的资金发展地区经济是一个重要因素。

财政包干有六、七种形式,在基数上、比例上都是不统一的。这种不规范、不科学的模式既不利于保证中央的财政收入,也不利于保证地方的财政收入。在不规范的条件下,中央可以依事项多征,地方也可以因地制宜少交, 造成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不合理的攀比。

如 80 年代后期,上海每年上缴国家 250 亿元,其中约 100 亿元为中央在

沪企业所创利税,其余 150 亿元为上海地方财政收入。直到 1984 年,上海地方财政收入留用本市的仅占 10~20%。以 1984 年为例,上海地方财政收入为 160 亿元,留 27.7 亿元,约占 17%。同年,北京市财政收入 45.6 亿元,

地方留用 27.22 亿,留成率为 59.7%。从 1985 年起,中央对上海采取让利的政策,地方财政收入留成率提高到 25%左右,那也仅及北京的一半。广东省是另一种类型。为了加快发展,中央对其实行特殊政策,上缴中央的数额以 1980 年的基数每年递增 10%。到 1989 年,与上海工业生产规模相当的广

东省,上缴中央财政 15 亿元,不及上海的一个零头。在改革期间,广东等省份在包干期间得到了较其它省份更为优惠的政策,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 相对上交的财政负担却很少。包干制造成地区的互相攀比和指责,进而就是封锁市场、争夺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