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既得利益确定税收返还数】

为适应渐进式、温和式分税制改革的需要,从 1994 年开始中央财政对地方实行特定的税收返还制度。这是保持地方原有既得利益需要采用的过渡性

措施,是逐步达到改革目标的必要步骤。这种特定的税收返还数额是以 1993

年为基期年核定。首先按照 1993 年地方实际收入以及税利改革和中央与地方

收入划分情况,核定 1993 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额(即消费税+75%的

增值税-中央下划收入)。1993 年中央上划收入,全部返还地方,保证 1993 年地方既得财力,并以此作为以后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1994 年以后, 税收返还额在 1993 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平均增长率的 1:0.3 系数确定。即上述两税全国平均每增长 1%,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财政返还增长 0.3%。如若 1994 年以后净上划收入达不到 1993 年基数, 则相应扣减税收返还数额。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1994 年虽然构建了分税制改革的框架,但原包干体制下的分配格局并没有发生很大变化,只是中央财政可以从每年的增量中多拿一部分收入,以适应加强宏观调控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