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事权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种】

中央财政固定收入:指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包括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等部门集中纳税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上缴利润等;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除地方 1993 年已经负担的 20%部分外,以后发生的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地方财政固定收入:指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包括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上缴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银行总行、铁道部门、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税, 印花税,屠宰税,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

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指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增值税中央分享 75%,地方分享 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证券交易税,中央地方各享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