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西方组织理论简介

一、韦伯的组织理论

马克斯·韦伯(1864—1920),德国人,著名的社会学家。最先开始对官僚制度的研究,并由此提出了著名的官僚组织理论。由于官僚主义在我国多作贬意词使用,所以韦伯的官僚组织理论又被译作“行政组织理论”。其主要观点如下:

(一)理性——法律的权力是行政组织的基础

韦伯认为任何组织都必须以权力作为基础,没有权力,也就没有组织的秩序,也不可实现组织的目标。韦伯指出,社会中的合法权力有三种,一是理性——法律的权力。对这种权力的服从是因为依法建立了一套等级制度。这是对法律确认的依法任命的职务、职位权力的服从。二是传统的权力。它是以古老传统及其权力的正统性为依据的。三是神授权力,它是以对个别人神圣的崇拜为依据的。在这三种权力中,只有理性——法律的权力才可作为行政组体系的基础。因为理性——法律的权力提供了管理连续性的基础,管理职位上的成员是按能力,不是按世袭地位选任的,上下级之间的联系不是靠感情,而是靠理性维持的。

(二)必须建立完善的组织体系,包括:

  1. 组织的成员要进行分工,确定职位和权责,每个职位的工作由拥有必要职权的专家来担任。

  2. 建立指挥系统和等级组织,下级接受上级的指挥与监督,上级既对自己的行动负责,又对自己下级的行动负责。

  3. 实行委任制,按照职务的要求,通过考试选择、委任各种职务人员, 使其称职。管理人不是组织的所有者,是职业管理人员。

韦伯的行政组织理论,反映了本世纪初从家传产业管理方式转为职业性管理的要求,强调了通过增强组织体系的精确性、纪律性、稳定性和可靠性来提高管理的效率的可能性和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