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中期的小规模农民起义

宋高宗和秦桧签订了对金的卖国条约之后,把五十万匹、两的岁币负担加在了南来人民身上,而所谓“经总制钱”和“月柱”等等还是照旧征收。在此以外,秦桧又“密谕诸路,暗增民税七八”。各郡县则把民户所有的耕牛、水车、舟船、农具等等都“估为物力”,依其数目的多少,摊派各种苛捐杂税以及差徭。再加上土地兼并之祸从南宋初年以来就已在猛烈进行,其后也一直不曾得到缓和。这就使得南宋境内的农民的反抗斗争,总是断断续续,此伏彼起。

宋孝宗统治的时期(1163—1189 年),在南宋整个一代算是较好的一个

阶段,然而,政府的横征暴敛和官僚豪绅对土地的兼并等情况并无改变,因而,小规模的农民起义事件还是时常爆发。乾道元年(1165 年),因为政府向各地民户强制推销乳香,程限颇急,激起了湖南郴州地方李金领导的起义

。淳熙六年(1179 年),南宋政府又用和籴名义向民间大量搜括粮米,在湖南境内又逼起了陈峒领导的起义。在同一年,由于赋敛过于苛重,在广西境内也爆发了李楫(亦作李接)领导的起义。李楫在起义之后,张贴榜文, 宣布起义军十年内不收赋税。起义群众先杀掉宋政府派驻在当地的“九州巡检”,接着就攻下了容、雷、高、化、郁林六州八县之地。起义军所到之处,开发仓库,振施贫乏,招纳“亡命”,委派官吏,各地人民都“翕然从之”。群众称李楫为李王,而称南宋政府的军队为贼。起义军的斗争坚持了半年以上的时间,到这年年底被广西经略刘焞和武将沙世坚率兵扑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