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清朝的社会经济

一、清初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清初恢复农业生产的措施

明清之际,由于地主阶级的残酷剥削,以及清军在入关前后的烧杀劫掠和武装镇压,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的破坏,到处呈现凋敝的景象。史载当时的北方,直隶是“极目荒凉”,“百姓流亡十之六七”,山东“一户之中止存一二人,十亩之田止种一二亩”。在南方,扬州、嘉定、江阴、松江、漳州、广州、南昌等城市都受到兵火的洗劫,湖广地区也是“城无完堞,市遍蓬蒿”。号称膏腴的四川,万历时明朝政府掌有耕地十三万余顷,到顺治时只剩一万多顷了

清朝统治者在入关之后,为了满足满洲贵族对土地的贪欲,于顺治元年

(1644 年)下令圈地,前后共占耕地面积达十六万六千七百九十四顷,除一部分作为满洲贵族的庄田外,另一部分也分给八旗旗丁。圈地虽然规定只圈“近京各州县无主荒地及前明皇室勋戚所遗留庄田”,实际很多农民的土地也被圈进去,只拨给他们一些离京较远的“盐碱不毛之地”进行耕作。北京附近的农民有些逃往河南,有些逃往口外,还有一部分人沦为满洲贵族或八旗旗丁的庄客,备受八旗庄头的蹂躏、奴役和剥削。

为了隔离沿海人民与郑成功和其他反清力量的联系,清统治者颁布了“迁海”的命令,强迫山东、江浙、福建、广东等省的沿海居民内迁,“凡三迁而界始定”。在“迁海”的过程中,堕城郭,烧庐舍,“老弱转死沟壑,少壮流离四方”,给东南沿海的人民带来沉重的灾难

武装镇压、土地收夺、强制移民以及剃发等各种民族压迫的措施,引起了广大人民的反抗斗争。从明末的农民战争到清初的反抗清朝统治者的斗争,持续达数十年之久。特别是江南人民反剃发的斗争、直隶人民反圈地的斗争、闽广人民反迁海的斗争、佃农的抗租斗争和奴婢的索契斗争的日益激烈,迫使清统治者在康熙时期,不得不逐步改变和收敛这些不利于其统治的反动的措施。

康熙八年(1669 年)清朝政府在北京下诏停止圈地,宣称满汉军民,应一律对待,凡该年所圈旗地,立即退还汉民,另由山海关、张家口等处旷土换补。康熙二十四年(1685 年),又正式规定,民间所垦田亩,“自后永不许圈”。同时又对八旗庄头的横暴加以相对的限制,这显然是为了缓和因为圈地而激化了的民族矛盾。

在明末农民战争的过程中,有大批的官僚、勋戚、地主豪绅被镇压,原来被他们霸占的土地大部分又重新转归农民所有。清朝初年,在直隶、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湖广等地的明朝王公勋戚庄田,其中除直隶的一部分被清朝政府圈占外,其余的不是荒废,就是仍由原来的佃农耕作。这些佃农事实上已摆脱了王公勋戚的奴役而成为自耕农民。清朝政府把这些庄田改名为“更名田”,承认它们属农民所有,“与民田一例输粮”。清朝政府的这一措施,使一些空闲已久的荒田继续垦辟出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明末农民战争沉重地打击了封建地主的势力,有些地区的佃农、雇工和

奴婢在斗争中暂时摆脱了地主的束缚,清朝的法律也把佃户当作“良民”, 并且有“勿许大户欺凌”佃户的规定。康熙、雍正时,清朝政府先后命令满洲贵族和汉族地主不得“增租夺佃”,并劝谕他们在荒年时要减免地租。康熙四十三年(1704 年),清朝政府又制造了统一的铁斛、铁升颁行全国,

以后又规定地主收租必须以国家的“仓斗”为凭,并在各县“勒石”永禁用“大斗剥佃”

雍正九年(1731 年),清朝政府把徽州府一带的“伴当”和“世仆”“开豁为良”,规定“年代久远,文契无存”的奴仆,一律改入“民籍”,“概不得以世仆名之”。这些措施虽不能很好地执行,但在缓和阶级矛盾方面都具有一定的作用。

根据大清律规定,雇工人比奴婢高一等,但又不等于“凡人”。又据刑部档钞的记载,到了乾隆时期,有一些长工都和他们的雇主“共坐同食”, “平等相称”,而且“不立文契”,“并无主仆名分”,这说明一部分雇工与雇主的关系也有进一步的改善。

清朝入关后,宣布以明代的一条鞭法征派赋役,并免除一切杂派和“三饷”。但由于军需的频繁,常常横征暴敛,杂派无穷,“无日不追呼,无时不敲扑”。一条鞭法虽然曾把一部分了银挪向地亩征派,即按地计丁派役, 或丁少地多,或丁多地少,但丁银(又叫丁徭银或徭里银)从未被废止,有地无丁的人被编为下户,仍纳丁银。康熙时,人民的丁银负担极为繁重,山西等地每丁纳银至四两,甘肃巩昌至八九两。农民被迫逃亡,拒绝交纳丁银, 各地的官吏又害怕清朝政府催逼,往往少报多留。“或言户有五、六丁,止纳一丁”。“或言户有九、十丁,只纳二、三丁”,以至丁额无定,丁银难征。为了稳定收税的数额,确知人丁的实数,特别是因为山陕一带部分农民在赋役逼迫下的四出流亡,“任意行走,结成党类”,将对清朝的统治不利。于是在康熙五十一年(1712 年)宣布,即以五十年(1711 年)全国的丁银额为准,以后额外添丁,不再多征,叫作“圣世滋丁,永不加赋”

“永不加赋”只是不再增加丁银,并没有免除丁银。由于地主豪富勾结官吏,诡避差役,负担最重的仍然是少地无地的贫民。正如山西布政使高成龄上疏所说:“富者田连千亩,竟少丁差,贫民无地立锥,反多徭役”。雍正时,清朝政府又进一步采取了“地丁合一”、“摊丁入亩”的办法,把康熙五十年固定的丁银(人丁二千四百六十二万、丁银三百三十五万余两) 平均摊人各地田赋银中,一体征收。从此以后,丁银就完全随粮起征,成为清朝划一的赋役制度

永不加赋和地丁合一是明代一条鞭法的继续和发展。当时人认为施行的结果,“保甲无减匿,里户不逃亡,贫民免敲扑”,这些话显然煊染过实, 但也可以看出封建秩序比较稳定了,无地少地的农民对国家的赋役负担也有所减轻。无地的“市民”、“乡民”、“佃民”都不再纳丁银,纳地丁银的人也不再服徭役,而“官有兴作悉出雇募”,从此基本上不再按丁派役, 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束缚也削弱了。

清初的赋役除去地税、丁银之外,还有漕粮、白粮、经费、火耗以及各种杂项的差徭。火耗是从明代继续下来的在正粮项外的一种额外的加征,这项赋银主要是饱地方官吏的私囊,并不交给政府。康熙时,全国各州县官吏对火耗任意加增,视为成例,“重者每两至四五钱”,甚至“税轻耗重, 数倍于正额者有之”。当时地主富豪可以设法免交,而受害的多是贫苦的

农民,农民因火耗过重,以致流离转徒。康熙五十六年(1717 年),河南宜阳、渑池、阌乡一带以亢挺为首的农民,举行了反对征火耗的武装斗争,农民围攻县城,捉走县官,虽“总督、总兵不能压平”。雍正二年(1724 年), 清朝施行了“耗羡归公”的办法,规定火耗每两不过二钱,由政府划一征收入库,然后再另给官吏“养廉银”。这项措施也减轻了农民的一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