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法律和保甲法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加强还表现在清统治者加强了对人民的镇压。清统治者在全国备地,都驻扎了镇压人民的军队。其中主要是八旗军,

其次是绿营(汉人组成的军队),此外在蒙古地区有旗乓(蒙古人组成的军队),西藏地区有番兵(藏人组成的军队),黑龙江地区有索伦兵。八旗又分为满洲八旗、蒙古八旗和汉军八旗,而最基本的力量是满洲八旗。八旗兵额共有二十万人(余丁不计在内),有一半驻防北京和近畿,还有一半驻防于全国各大小城市。八旗驻防屡有变动,乾隆时才稳定下来。据魏源《武事余记》记载,畿辅驻防二十五处,东北驻防四十四处,新疆驻防八处,内地驻防二十处。盛京、吉林、黑龙江、伊犁、宁夏、热河、绥远城、西安, 荆州、福州、广州、江宁、杭州、成都等地都设有八旗驻防。八旗驻防军常常在各地骚扰人民,遇有反抗的行动,立即配合其他军队,对人民进行军事的镇压。

清统治者还承袭明律制定并颁布了大清律,大清律可以说是集历代刑法的大成。在大清律中,凡是被统治者认为是“十恶”的,包括“谋反”(企图推翻清王朝),“谋大逆”(谋毁皇帝的宗庙、宫阙),“不义”(杀本地的官长)都一律处以极刑,人民的集会结社、聚众罢市、喧闹公堂、编写或歌唱违禁的词曲以及一切有碍于封建统治的言论和行动皆不许可。在大请律中,阶级的地位极不乎等,佃农欠租要受严重的处罚,奴婢、雇工人犯罪都不能“以良人论”。各民族之间的地位也不平等,旗人犯罪都作特殊处理, 而且有“换刑”的权利。此外,维族有“回律”,藏族有“番律”,蒙族有“蒙古律”,还有为满洲贵族抓捕奴隶的督捕则例,维护蒙藏等族统治者利益的《理藩院则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和《苗例》等。清统治者还下令汉人不得学蒙古和维吾尔文字,蒙古人也不得学习汉文书。满洲贵族和蒙古王公始终保持世代的婚姻关系,却不许汉人与某些少数民族通婚。

清统治者用保甲法来统治人民,并防止人民的反抗。保甲法在乾隆时更加严厉施行,不论城乡,每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每户门上悬挂一牌,上书户主姓名丁数,同时登入官府册籍,以便稽查。清朝政府还下令全国城乡的店房、寺院,设立册籍,记录往来客商。又责成地主、窑主、厂主、对所属的佃户、佣工严加“管束”,或附于牌甲之末,或

附子本户之下,如有反抗事件发生,一并连坐治罪。在各少数民族地区,已归流的即按户编为保甲,未归流的由土司、头人、峒长“约束”,其他如回民由礼拜寺掌教“约束”,蒙族人民由各旗扎萨克“约束”。清统治者对汉族人民和各少数民族人民之间的往来监视极严,不许少数民族“窝藏”汉人, 甚至限制汉族商人不得在少数民族的村寨内留宿。清统治者采用了这些办法,使各族人民都不能摆脱它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