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元朝的社会经济农业生产和土地占有关系

在忽必烈统治时期,原来蒙古较落后的游牧经济,对北方地区仍有一定的影响。当时一部分农田曾继续被占为牧场。赵天麟上疏指出:“今王公大人之家,或占民田近于千顷,不耕不稼,谓之草场,专放孳畜”。在山东的一些蒙古军官,也“据民田为牧地”,“畋游无度,害稼病民”。蒙古

统治者屡次向民间括马,仅至元二十三年(1286 年)、二十五年两次括马即达二十二万匹之多,还在一些地区下令不得把马和车用于拽碾耕作。

在元朝,有些农民再度沦于奴隶或农奴的命运。元朝的“驱口”或“驱丁”是主人的私产,主人对他可以任意买卖,实际上就是奴隶。元朝法律规定:主人杀死无罪驱口杖八十七,良人打杀他人驱口杖一百七,和私宰牛马的刑罚几乎相等。驱口除供家庭劳役外,有的从事农业,有的还自有土地。世祖、成宗时,池州路达鲁花赤别的因在大名、陈州等地买田二万亩,又买有马、牛、农具,督课奴隶二百余人为其耕作。叙州安抚使张庭瑞,家有“奴婢千指”,共种“上田五千亩”。世祖攻占江南,元将阿里海牙把降民三千八百余家没为家奴,“岁责其租赋”,这些人虽然还是耕种自己的土地,实际上已成为阿里海牙的农奴

蒙古统治者进入中原后,曾把所辖的地区分封给诸王贵族领有,作为他们的食邑。诸王在其食邑内自置官吏,向所属民户横征贡役。后来蒙古统治者规定,由政府直接向诸王封区的民户征收丝绵等物,再转拨诸王位下,每五户征丝一斤,叫作“五户丝”,诸王除五户丝外不得滥征。但这种规定对王公贵族并没有什么约束力。这种落后的分封食邑的办法,使北方人民的负担更加沉重。

元朝统一前后,蒙古统治者在中原和江南地区的高度发展的农业经济影响下,不得不放弃落后的游牧经济和剥削方式,开始重视农业,进行一些恢复农业生产的措施,同时蒙古的封建领主也逐渐转化为封建地主。

元世祖曾多次颁布诸王贵族不得因田猎践踏田亩和不得改田亩为牧场的禁令。他在给南宋降将高达的诏书中指出要“使百姓安业力农”。为了巩固统治,恢复农业生产,元世祖在中统二年(1261 年)设立劝农司,至元七年(1270 年)设立司农司,至元二十六年(1289 年)又于江南设行大司农司及营田司,大力提倡垦殖。至元二十三年(1286 年),元朝政府向所属备州县颁行《农桑辑要》一书,在这部书中,“蚕桑之术,畜孳之方,天时地利之所宜,莫不毕具”。《农桑辑要》颁行后,号称为“利布四方,灼有明效”

元朝初年,北方农民成立了一种“锄社”。“先锄一家之田,本家供其饮食,其余次之,旬日之间,各家田皆锄治”。“间有病患之家,共力助之”, 往往“苗无荒秽,岁皆丰熟”。至元七年(1270 年),元朝政府也下令在汉地立社。规定五十家为一社,以“年高通晓农事有兼丁者”为社长。社长组织本社居民呈荒耕作,修治河渠,经营副业。元朝政府也通过村社组织, 监视农民,禁止农民集会结社,向农民宣传要服从蒙古的统治。这种“村社”制度,以后遍行南北各地,与里甲制度并行,成为元朝统治和剥削农民的农村基层组织,但在鼓励农业生产方面也起了一些作用。

元朝政府又设都水监和河渠司掌管水利。世祖至元九年(1272 年)、二十五年(1288 年)、成宗大德三年(1299 年)先后修治了黄河,至元二十六年(1289 年)凿山东会通河,至元二十九年(1292 年)凿北京通惠河,又治淀山湖“以兴三吴之利”,修径渠“以溉关中之田”,在兴修水利上也取得一定的成绩

在蒙古贵族的征服战争中,受到严重破坏的是北方的农业,江南的农业一直没有遭受大的破坏。元世祖时,北方的农业也日益恢复,“民间垦辟种艺之业,增前数倍”,其他如岭北、云南、回回等地的屯田也有显著的推

广。据《元史·食货志》所载垦田数。江浙省官、民田九九五、○八一顷, 河南省官、民田已达一、一八○、七六九顷。全国户口除边远和“山泽溪洞之民”外,共有民户一一、六三三、二八一户,五三、六五四、三三七人。这都说明当时的社会比较安定,农业生产比以前也有了相对的恢复和发展。

元朝的土地分为官田和私田两种。私田是蒙古贵族、汉族地主和一部分自耕农民私人占有的土地。官田是政府掌有的土地,在北方主要是金朝屯田军遗留的田土,南方则包括南宋的入官田、内府庄田和贾似道当权时掠夺民田而设置的公田。元朝统一后,把这些官田的一部分作为军事屯田,一部分作为官吏的职田,一部分赏赐寺院的僧侣,一部分赐给蒙古王公贵族,剩余的由政府直接招人耕种。这些官、民田地的绝大部分都以佃耕的方式出租给农民。从驱使较大量的驱丁为其耕作到采取佃耕办法以剥削农民的地租,从早期的领受食邑到获得大批赏赐的官田,是蒙古贵族在剥削方式上的重大改变。

土地集中的现象非常突出。蒙古贵族都广占田土,“诸赐田者”往往在各地“驰驿征租”。在北方,占地四顷以上的地主有很大数量,“其军、站户富者,至有田亩连阡陌,家资累巨万,丁队列什伍”。在江南,“富户每有出地,其余的百姓每无田地”,富户之中,“一年有收三二十万租子的,占着三二千户佃户”。《元史·武宗纪》也记载:“富室有蔽占王民役使之者,动至百千家,有多至万家者”,而江浙寺院所占佃户竟达五十万家。元朝灭宋时,许多汉族的官僚地主乘势侵占农民的土地,范文虎在湖州、南浔一带强占了大量膏腴的田土,以海运起家的张瑄、朱清更是“田园宅馆遍天下,库藏仓庾相望”,一般在职的官吏也纷纷夺占百姓的田产。

广大的佃户在地主奴役下长期过着贫困的生活。苛重的地租使得元朝政府也不得不屡次下诏嘱地主减免。在某些地区,南宋以来曾经发生过的地主干预佃户婚姻、任意奴役佃户子女,甚至把佃户随田转卖的现象仍然严重存在。元律规定,主人打死佃户只杖一百七,可见当时佃户地位的低下,他们对田主的人身依附是很强烈的。

自耕农民的生活也很痛苦。元朝政府把所属人户分为民户、站户、军户、冶金户、打捕户、丝线颜色户等等,他们都各自负担特殊的差役。很多人一被签发为军户或站户,在繁重的差役之下,往往破家流亡,成为佃户或流民。

一般民户的赋税和差役南北不同,但都很沉重。在北方,有“税粮”和“科差”,税粮又有丁税和地税的分别,其中主要是丁税,又叫“丁石”。元朝政府规定:丁多地少的纳丁税,地多丁少的纳地税。

世祖时,“淮北内地,惟输丁税”。科差又分为“丝料”和“包银” 两种,最初“丝料”是规定每两户科丝一斤,“输于官”,每五户科丝一斤, “输于木位”。又规定每户交纳“包银”四两,以后征收的数额又因时因地而有所变化。在南方,赋税制度沿用南宋的两税法,主要是“税随地出”, 秋税征粮,夏税征木绵、布绢、丝绢等物。元代税粮总数为一千二百余万石, 约有三分之一出于江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