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靖财政治的腐败。张居正整顿政治的措施

明中叶的一系列的农民起义,使得明朝政府在世宗嘉靖初年不得不在政治上作一些适当的改革,先后实行了减轻租银、整顿赋役以及抑制宦官、裁撤锦衣卫校尉等等措施。更重要的是勘查了皇庄和勋戚庄田,把一部分土地退还农民。但是到了嘉靖中期,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日益尖锐,政治日益腐化,这些点滴的改革又都成为泡影了。

嘉靖时,宦官的势力受到排斥,“阁权始专”,形成了长期的门户之争。内阁大学士开始有首辅、次辅和群辅的区别,首辅位极人臣,一切朝政都归其调度。为了争夺首辅的权位,大学士联朋结党,攀引门生,互相倾轧排挤, 采用各种权术打败竞争的对方。张璁、夏言、严嵩、徐阶等人的出任首辅都是通过这些手段取得的。

在内阁达二十一年的严嵩,以谄媚取得世宗的信任。嘉靖二十七年(1548 年),严嵩借收复河套为名,陷害首辅夏言,取代了夏言的地位。严嵩“子为侍郎,孙为锦衣中书,宾客满朝班,姻亲尽朱紫”,又“募朝士为干儿义子至三十余辈”。当时一般士大夫大都“辐辏附嵩”,“天下藩臬诸司岁时问遗动以千计”。刑部员外郎杨继盛劾嵩十大奸恶,为嵩所害。大学士徐阶的同乡董传策、门生张翀等也上疏劾嵩奸恶,御史邹应龙、林润更以劾篙子严世蕃得到徐阶的支持。嘉靖四十一年(1562 年)严嵩父子事败,徐阶即代严嵩出任内阁的首辅。

在严嵩专政时,北有俺达汗的战争威胁,东南沿海又有倭寇的骚扰。明朝中叶,蒙古瓦刺部衰落,鞑靼部乘势兴起,鞑靼达延汗统一了蒙古各部。嘉靖二十三年(1544 年)达延汗死,其孙俺达汗势力独盛。在这一时期内, 蒙古统治者曾屡次侵入内地,明朝政府的边将把“诸边军粮百万,强半贿篙”, 以致军士饥疲,边防大坏。嘉靖二十九年(1550 年),俺达率军长驱直入北京城下,明朝拜严嵩党羽大同总兵仇鸾为人将军,仇鸾“煗懦不敢战”, 率兵逡巡敌后,听鞑靼所至焚掠。嘉靖时,鞑靼曾三次逼京师,给明朝造成严重的威胁。严嵩义子赵文华奉命督视海防,倾陷御倭督臣张经,严世蕃甚至私通倭寇,更引起全国人民的愤恨。

在明朝内部,官僚贪污成风,地主官绅勋贵的兼并土地有加无已。王室勋贵都占有大量的庄田。严嵩在北京附近有庄田一百五十余所,又“广置良田美宅于南京、扬州无虑数十所”,至于他原籍袁州一府四县之田,十分之七都被其家侵占。此外如徐阶在松江占田达六万亩,江西安远叶楷占田十八万把。由于贪污的盛行和庞大的军费支出,造成明朝财政的困难, 政府“每年所入二百万之额,不能充所出之半”。嘉靖三十年(1551 年), 明朝政府于南畿、浙江等州县增赋百二十万,叫作“加派”。嘉靖三十六年

(1557 年)又在江南等地增役银四十万,叫作“提编”。以后又出现了箕敛、派括、算税契、折民壮等等加派的名目。豪绅地主有特权免赋免役,贫苦农民的生活更加痛苦,小规模的农民起义在各地不断爆发。

内阁的纷争直到穆宗隆庆时仍在继续进行。当时内阁大学士高拱结党排斥了徐阶,以后徐阶的门生张居正又于穆宗病危时勾通司礼监太监冯保,取高拱而代之。张居正(1535—1582 年),字叔大,湖北江陵人,于穆宗隆庆元年(1567 年)入阁,神宗万历元年(1573 年)出任首辅,他在当时明朝统治集团中是一个比较有才干的人。

为了缓和阶级矛盾,挽救明朝统治的危机,张居正从军事、政治、经济

各方面进行了一些整顿,特别是着重于经济的改革,企图扭转嘉隆以来政治腐败、边防松弛和民穷财竭的局面。

隆庆五年(1571 年),明朝政府在兵部尚书王崇古的建议下,奉行了与蒙古俺达汗之间的茶马互市政策,这件事得到内阁大学士张居正的支持。张居正认为这样作不仅能使北方的农业生产暂免于战争的破坏,更可以借此兴修屯田,加强边备。同时他命戚继光守蓟门,李成梁镇辽东,又在东起山海关,西至居庸关的长城上加修了“敌台”三千余座。从此北方的边防更加巩固,在二三十年中,明朝和鞑靼没有发生过大战争。

在内政方面,张居正裁撤了政治机构中的冗官冗员,整顿了邮传和铨政。“尊主权,课吏职,行赏罚,一号令”和“强公室,杜私门”是他的为政方针。他反对因循苟且,奖励官吏的“急公进取”,他更希望统治阶级内部的行动能够取得一致,以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

张居正的成就最突出是在经济方面。他曾任用著名水利学家潘季驯督修黄河,当时黄河常年泛滥,漕运破坏,农田也大量被淹没。潘季驯筑堤塞决, 使黄河不再南流入淮,于是“田庐皆尽已出,数十年弃地转为耕桑”,而漕船也可直达北京,在水利上收到一定的功效。他还任用户部尚书张学颜整顿财政。张学颜“撰会计录以勾稽出纳,又奏列清文(应作丈)条例”, 在丈量土地和从事赋役改革的过程中,以他出力最多。

丈量土地和赋役改革是张居正颁行的重要的经济政策。张居正看到当时土地兼并和赋役负担的不平均会给统治阶级带来危险,他指出:“夫民之亡且乱者,咸以贪吏剥下而上不加恤,豪强兼 并而民贫失所故也。”又指出: “私家日富公室日贫,国匮民穷,病实在此”。为了解决这个症结性的问题,他不顾豪强地主和勋戚的反对,于万历六年(1578 年)下令清丈全国的土地,包括勋戚的庄田和军屯地在内。这次丈量正如他所说的,“在小民实被其惠,而于官豪之家殊为未便”。经过多年的努力,完成了土地丈量的工作,共丈出土地七百余万顷,一部分被勋戚豪强和军官隐没的庄田、屯田也被清丈出来。尽管这一田亩数额由于各地官吏都改用小弓丈量,有一定的夸张,但毕竟有计划地清出了大批土地,使一些豪强地主多少受到了抑制。

神宗万历九年(1581 年),张居正又在大量土地的基础上,把嘉靖初年已在福建、江浙等地施行的一条鞭法,推广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实施一条鞭法的目的是为了均平贼役,它的主要内容是把原来按照户、丁派役的办法改为按照丁、粮派役,或丁六粮四,或粮六丁四,或丁粮各半,然后再与夏秋两税和其他杂税合编为一条,无论税粮、差役一律改为征银,差役俱由政府用银雇人充当

一条鞭法是一种剥削制度,但是它规定按照丁、粮派役,即是把一部分差役逐渐转入地亩之中,使一部分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多少减轻一些丁役的负担。它又规定要把赋税和差役合编为一,这就简化了赋役的名目和征收的手续,使官吏不易与豪强地主通同作弊,以致对农民任意勒索。这些对于贫苦的农民都是有些好处的。一条鞭又规定让农民交纳代役银,然后由政府再用银雇役,这种折银制度的确立和从此被稳定下来,不仅在客观上促进了明中叶后商品货币经济的继续发展,也说明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比以前又有一定的松弛了。

在明穆宗隆庆后期至神宗万历初期前后约二十年中阶级矛盾暂时缓和了,社会经济又有了相对的恢复和发展。史载明朝政府太仓的藏粟曾达到一

千三百余万石,国库积银也有六七百万两之多,这说明了地主阶级剥削来的财富更多的从私门转入公家,因而使明朝政府财政支绌的情况也有所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