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五条约》

《辛丑条约》规定要清政府向帝国主义认错道歉;惩办“得罪”帝国主义的官员;勒索赔款四亿五千万两(分三十九年偿付,本利合计近十亿两), 关税盐税都由帝国主义控制,作为偿付赔款之用;在北京设东交民巷使馆区, 使馆区及北京至大沽和山海关的铁路允外国军队驻守,大沽炮台完全拆毁; 由清政府下今永远禁止中国人成立或加入反帝性质的各种组织,违者处死刑。

《辛丑条约》是帝国主义加在中国人民身上的沉重枷锁,清朝政府竟然宣称要“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表示从此要忠顺地做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