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地方行政机构的调整与改革

清朝初年,中央行政机构如内阁、六部、都察院、大理寺等都仿自明代, 组成这些机构的官员虽由满汉分投,但掌握实权的都是满官,汉官备员而已。清制,除内阁外,别设议政王大臣会议,亦称“国议”。议政王大臣会议由满洲贵族组成,汉人不得参预,其权力超出内阁、六部之上,凡军国大事, 都由诸王大臣签议。康熙时,满洲大臣鳌拜、明珠相继擅政,各旗主也十分跋扈,这些人最后虽受到康熙的制裁,议政王大臣会议的制度却没有废除。另一方面,康熙又在宫内设南书房,拣择较有才华的词臣,让他们拟进谕旨, 汉官的地位也比过去提高了。

雍正七年(1729 年),清朝政府在北京设立了军机处。军机处系由皇帝选派亲信的满洲大臣和汉族大臣共同组成,最初是因用兵准部而设的一个暂时的军事行政组织,以后即成为处理全国军政大事的常设的核心机构。但这个核心机构“只供传述缮撰,而不能稍有赞画于其间”。军机处的裁决权完全出自皇帝,皇帝的命令由军机处直接传达给地方的督抚,称为“廷寄”。从此以后,“国议”已成空名,满洲贵族的势力有一定削弱,汉族大臣在名义上也可以参预机务。军机处的设立是清统治者在中央行政制度方面的重大变革,主要是加强了皇帝的权力。

明朝重任六科给事中和监察御史,叫作“言官”,言官得上书言事,评论朝政。雍正时,以六科给事中改隶都察院,给事中的权力大为削弱。清朝又在康熙初年废除了巡按御史的制度,事权尽归地方的总督或巡抚。

清朝政府裁撤了宦官二十四衙门,以其事隶属内务府。大臣所上章奏都由皇帝亲自审阅,不再委任宦官,明代司礼监专政之弊,至是革除。

清初的地方行政组织也沿袭于明代,但是行省一级的官吏除去布政使、按察使、学政外,还设有总督或巡抚。明朝的督抚主要负责军政,而且大多因事而设,事毕即调任他处。清朝每一省、二省或三省设总督一人,如四川总督、陕甘总督、两江总督,又于每省设巡抚一人,如山西巡抚、山东巡抚。有的设巡抚无总督,有的设总督兼巡抚。巡抚是总揽一省军政、民政的最高官职。总督比巡抚事权更重,但以负责军政为主,兼管民政,对所属地区的人民进行残酷的镇压。无论巡抚或总督都是皇帝的心腹,事无大小,遇疑难即呈奏皇帝,听候皇帝的指示。雍正时,河南总督田文镜、浙闽总督李卫、云贵总督鄂尔泰都是雍正的心腹,李卫、田文镜严厉整饬吏治,鄂尔泰施行改土归流,他们在加强中央集权的统治方面也有一定的建树。清朝的督抚也是满汉分授。康熙时,汉人任督抚的“十无二三”,乾隆初,巡抚满汉各半, 总督无一是汉人,但是知府以下的官吏则多由汉人充任。

清朝政府在边疆地区采取了与内地不同的统治办法。首先在北京设置了

一个专门管理少数民族政务的机构,叫作“理藩院”。理藩院的设置最初是为了处理蒙古事务,随着清朝对西北、西南各地区统治的进一步加强,理藩院管理的范围也逐步扩大到蒙古以外的新疆、青海、西藏、四川各少数民族地区,这些地区的行政,如铨选、诉讼、土田、游牧、射猎、封爵、贡纳、邮站、翻译等都归其统领。理藩院的官吏分由满人和蒙古人担任,汉人不得参加。清朝政府在蒙古、新疆等地设立将军掌边疆军政,又设大臣如参赞大臣、办事大臣、在西藏设驻藏大臣,他们与理藩院并无隶属关系,而是由皇帝特派,和督抚一样,直接听从皇帝的指挥。在各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行政机构中,具体处理政务的都是各族的上层统治者,如维族地区的大小“伯克”,蒙古族地区的大小“扎萨克”(盟长、旗长),藏族地区“噶厦”的官员和大小喇嘛,但是遇有大事都要与中央派来的将军和大臣共同商议,官职也要由理藩院任命。理藩院的设置和将军、大臣直接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标志着中央与少数民族地区政治隶属关系的加强,说明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已经深入到边区了。至于对满族留居人数较多的东北地区,则由满洲将军治理。清朝在盛京、吉林、黑龙江各设将军一人,总管该地的军政和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