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税徭役和其他征敛

北宋农业税,分夏秋两次征收。宋初,一般是按照亩输一斗的定额课取谷物,有的地区(例如江南、福建等地)则沿袭十国分立时的旧制,每亩每年纳税三斗。后来又改为夏税纳钱,秋税纳米,其每亩所纳钱米之数各地依然不平衡。

在交纳赋说时,北宋政府还规定有“支移”和“折变”的办法:为了防御辽和西夏,北宋在北部和西北的边境上屯驻有大量的军队,需要大量粮饷, 因此,规定河北、河东和陕西等路的纳税户都要把秋税谷物送到沿边的城镇中去,人畜盘费全须自备。这叫做支移。在不把税物支移的地方,纳税户也要按照税米数量每斗加纳脚钱。北宋政府虽然规定了夏税输钱,秋税输米, 但有时以钱折麦,有时又将麦折钱;有时以钱折绢,有时又将绢折钱。这叫

做折变。经过一再折变的结果,纳税户的负担就加重几倍。例如:陈州地区的夏税,原是交纳大小麦的,仁宗时忽然改令交纳现钱。当时当地的市价,每斗小麦为五十文,政府却令每斗折纳现钱一百文,另外还要附加脚钱二十文,仓耗二十文,共为一百四十文,平白地把纳税户的负担加重了两倍。两税之外,还有丁口之赋和杂变之赋。前者是把五代十国各政权所曾征

收的“身丁钱绢”、“身丁米麦”、“丁口盐钱”、“身丁钱米”之类沿袭下来而改用的一个总名;后者则是把五代十国征收的皮革、筋角、农具、鞋钱以及麺引等税目沿袭下来,“以类并合”而成的一个总名也叫做“沿纳”。这二者,都必须“随同两税输纳”。丁口之赋不分主客户全须交纳,而且也常常采用“折变”的办法,使得交纳者的负担加重好几倍。

还有“和买绢帛”与“和籴粮米”。在实行“和买”、“和籴”之初, 是按地产多少分别派定强制征购的数量,并付与一些价款;到后来,则都是“宫不给钱而白取之”。更后,又把白取的绢帛或米粟折算为现钱而勒令民户交纳,变成纳税户的经常负担了。

南宋学者朱熹说:“古者刻剥之法,本朝皆备。”其实,宋朝除把古代已有的剥削办法尽量沿用外,新添的剥削项目也很不少。

宋代的纳税户还要轮流到各级政府去服差役(也叫做职役)。当时的差役有以下几种:

衙前——主管运送宫物或看管府库粮仓之类。里正、户长、乡书手——掌管督催赋税。

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供州县衙门随时驱使。者长、弓手、壮丁——逐捕盗贼。

按照宋政府的规定,主户中的第五等户一律免役,上四等户则量其资产而分别给以轻重之役:例如,第一等户轮充衙前、里正,第二等户轮充户长等。规定虽是如此,但,官绅豪强大地主和僧、道、及第进士及军籍中人都可免役,真正轮流充任各种差役的,只是那些中级民户。充任衙前的如遇仓库财物或所押运的财物有伤耗损失,须负责赔偿,故凡轮充此役者大都不免于倾家荡产的后果。轮充里正的,如遇其乡里中有不能按期交纳或根本无力交纳赋税的,则须先为垫付或代为交纳,也往往是倾家而不能给。

繁重的税赋和差徭的负担既全部集中在中下等级的纳税户身上,这些民户为了逃避重负,或则去为商贾僧道,或则流亡佣作,其中的大部分则采用“诡名寄产”或“诡名子户”的办法,有的把田产的全部或大部诡称献纳于僧寺、道院,有的则假立契书,诡称典卖于命官形势之家,有的则又诡立好几个户名,把产业与人丁化整为零。总之,他们用种种办法使自己成为贫下单丁之户,借以避免纳税和服役。从宋仁宗时起,“诸般侥幸影占门户”和“诡名寄产、分户匿税”的事便已非常流行。到后来,每一正户之下往往有十几个子户。到王安石推行新法时候,单在无锡县便查出了五千多家“诡名挟佣”的人家,而长洲县内的户长,为“诡名挟佃”户之加多而赔垫税钱有到二百余贯的。其时淮南东西两路共查出不载入簿籍中的“诡名挟佃”户四十七万六千家,两路共有八十八县,每县平均也是五千四百多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