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辽和西夏的政治经济。北宋与辽、与西夏的和战 辽的政治制度

阿保机在建立了辽国之后,就使用了从燕蓟地区俘虏去的许多汉族地主阶级知识分子,如康默记、韩延徽、韩知古等人,为辽朝制定一些封建的典章制度。阿保机晚年,灭掉了东北方面的渤海国,耶律德光即位后,又占有了燕云十六州,这时辽政权已走上封建化的道路。

辽的境土内包括了许多民族,这许多民族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各不相同,一般说来,可以统括为两类:一是“耕稼以食,城郭以居”的汉人和

原属于渤海国的一部分人民;二是“渔猎以食,车马为家”的契丹人和另外的许多游牧民族。为了适应这种不同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在耶律德光的统治时期,辽朝便制定了一种“胡”汉分治的制度,即所谓“以国制治契丹, 以汉制待汉人”。其具体办法是:统治契丹族和其他游牧民族的,一律用契丹贵族,办事处所设在皇帝的牙帐之北,称为北面官;凡属于“宫、帐、部族、属国”和“兵机、武诠、群牧”范围内的政务,都由他们负责。统治汉人和旧渤海国人的,杂用汉族地主和契丹贵族,办事处所设在皇帝牙帐之南, 称为南面官;凡属于“汉人州县、租赋、军马之事”和“文诠、丁赋之政”, 都由他们负责。

辽的地方行政区划,从阿保机时即已开始建置许多州县,后来在设官分职方面也“大略采用唐制”,分设刺史、县令,也有节度使、观察使、防御使等等的名号。

在辽的地方行政区划中,还有一种“头下军州”。这种州,都是辽的亲贵、外戚、大臣和所属部族首领立有战功的人,以其所分得的或所俘获的人口而设置的。每个州大致都修建城郭,把所分或所俘人口聚居其中。所俘掠的汉人和渤海人,大部分都被安排在适于农耕的地区,有技艺的则使其从事手工业。这些从事农耕的人,一方面要向领有这个“头下军州”的贵族交纳实物地祖,另外还须向辽政府交纳课税。“头下军州”的官吏,除节度使以外,都由各该军的贵族委派,州境内的税收,除酒税须交纳给辽政府外,其余全归于头下军的贵族。

到十世纪末叶以来,在辽的行政上,中央集权的趋势已日益加强,前此所建置的一些“头下军州”,或因其领主后嗣断绝,或因其领主犯了某种罪过,已逐渐收归中央政府直接管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