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明后期社会矛盾的激化和农民大起义一、明后期社会矛盾的激化

地主阶级土地兼并日益激烈和对农民、手工业者剥削的加强

明朝末年,土地集中已到了空前的程度。王公勋戚和地主豪绅疯狂地兼并土地,大多数的农民相继失掉土地。在四川,一个普通的地主就占有几十家佃户。在浙江和福建,有田的占十分之一,为人佃作食力的占十分之九。北京、直隶、山东、山西、河南、陕西、湖广等地的绝大部分的腴田,都被王公勋戚和地主豪绅侵占。

一般地主豪绅通过豪夺巧取,“求田问舍而无所底止”。江南的缙绅富室占田少者数百亩,多者数千亩,乃至万亩。河南的缙绅富室,占田少者五、七万亩,多者至十余万亩。最突出的是藩王占田。万历时,福王封藩河南, 明神宗一次就赐给他田地二百万亩,河南土地不够,“并取山东、湖广田益之”。天启时,明熹宗下令拨给桂、惠、瑞三王和遂平、宁国二公主的庄田, 少者七八十万亩,多者三百万亩。各州县已至无田可拨,于是勒令各地人民分摊银租,叫作“无地之租”。这种情况,是前所未有的。

明末封建国家的赋役也是很沉重的,万历四十六年(1618 年),明政府借口辽东战事紧急,向人民加派“辽饷”,前后三次,共征银五百二十万两, 相当于全年总赋额的三分之一以上。以后又有各种名目的加派,而且无论地方丰歉,土地肥瘠,皆一概按亩征银,再加以强征丁银,滥派差役,就使得更多的贫苦农民抛弃自己的小块土地,沦为地主的佃农、雇工和奴婢,或成为流民、饥民。

佃农所受的剥削在此时更加苛重。明末江南地区一亩之收,多者不过三石,少者一石,而私租却重至一石二三斗,松江多至一石六斗,苏州多至一石八斗,个别的达两石。除正租外,还有脚米、斛面以至鸡牛酒肉等等附加的租额和大斗大秤的剥削,还有从地主那里转嫁来的差役、赋税和高利贷的盘剥。这一切都说明当时地主阶级对佃农的剥削是十分惊人的。这种残酷的剥削就逼得佃农连起码的生活也都难以维持,辛勤一年,依然冻馁。

佃农的人身束缚在当时也很严重。某些地区的佃农要替地主保家护院, 在地主驱使下无条件的服各种杂役,而且未经地主给假不得自由行动。至于豪绅地主的横暴乡里,和王府亲随的荼毒农民,到明末更加猖獗,他们在各地“私设公堂”、“吊拷租户”、“驾帖捕民”、“格杀庄佃”,无所而不为,更引起了广大农民的愤恨。

沦为民工和奴婢的农民,无论在法律上和实际上都是没有自由的。长工的社会地位高奴婢一等,但平时要受主人的约束,当时的法令规定主人打死长工不抵命。奴婢的身分更低贱,江南等地的奴仆一经与主人立契,世代不能脱籍。在湖北麻城和安徽宁国,一般地主豪绅不用佃农,而用钱买奴仆耕地,以后子孙世世为奴,叫作“伴当”或“世仆”。在明末,仅麻城豪绅梅、刘、田、李四家就拥有世仆三四千人

为了攫取更多的货币,兼营工商业的地主较前日益增多。在江南各城镇, 很多地主和大商人成为铁坊、油坊、糖坊、囤房、机房的作坊主或当铺的东家。在北京,勋戚王公也都经理窑场、开张店铺以牟利。万历时,陕西的

肃王除去拥有大量庄出外,还在各地设有瓷窑、店房和绒机。河南的福王也开设很多盐店、客店。他们利用封建特权在各地劫夺商货,把持行市,无顾忌地掠夺城市贫民、小手工业者和小商人的财富。

与此同时,政府也加强了对城市工商业的掠夺。从万历二十四年(1596 年)起,明神宗即派出许多宦官充任矿监税使,在全国各大城市以征商开矿为名,大肆掠取民间的金银。万历二十九年(1601 年)一年之中,由宦官直接送往北京的税款就有白银九十余万两、黄金一千五百七十五两,又有金刚钻、水晶、珍珠、纱罗、红青宝石等物,而装进宦官及其爪牙私囊的还不在内。这些宦官往往以开矿为名,强占土地,或巧立商税名目,横征暴敛。他们手下豢养的拳师棒手直入民家,奸污妇女,甚至随意捕杀人民,直接受害的大都是城市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