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兼并之祸

宋政权南迁之初,皇室在南方原来并无土地,出身于北方地主阶级的高级官僚和武将,在南方原来也无土地,因此,他们到了南方之后,便利用政治权力大力掠夺土地。特别是武将,把抵抗金军的入侵作为托词,首先忙于建立自己的家业。

原来就居住在南方的一些官僚豪绅地主,一方面既同样可以利用政治特权,另方面又因为南宋初年政治极度紊乱,各州县的土地账簿多在战争中散失,他们便和一些“乡村保正乡司,通同作弊”,霸占别人的土地,据为己有。

从北宋以来,南方商品经济的发展就已凌驾于北方之上,社会上已出现了大量的“富商大贾之家”。到南宋初年,这些富商大贾也“多以金帛窜名军中,侥幸补官”,他们也和官僚地主一样地利用政治特权,对土地肆行兼并掠夺,并且“假名冒户,规免科需”

北宋一代,每年从东南诸路运送到开封的上供粟米之数,共为六百二十多方石。宋政府南迁后,东南诸路仍在它的统治下,其中除淮南路和湖北路一部分地区因系宋金战场而致农业生产衰退外,其余各路无不是土地日益垦辟,生产日益发展。然而在宋高宗的绍兴年间,从东南诸路所得的上供粟米却只有二百八十多万石,抵不到北宋期内的一半。浙江东西两路,田地肥沃, 且几无不耕之土,而南宋初年,那里的上供粟米之数,每年却比北宋时少了五十 万石。单就平江府(今苏州)所属各县而言,北宋时的簿籍所载,每年上供米粟之数为三十九万石,而南宋初年每年实际征收到的只有二十万石

。这些事实反映出,东南诸路的农田,被官僚豪绅武将等具有免税特权的人家兼并了去的,其数目又远远超过北宋时期了。

掠夺土地的人首先把目标集中在水利田上。长江下游,当涂县的广济圩, 宣城县的惠民、政和诸圩,芜湖的万春、永兴等圩,在南宋初年无不被豪家所霸占。绍兴府的鉴湖,也为“奸民豪族公侵强据”,以致鉴湖仅有湖的空名,被他们变为二千三百多顷湖田了。明州广德湖有湖田五百七十多顷, 也都被权势之家霸占。建康府的永丰圩,有田将及千顷,最初是归南宋政府的军队营种,不久赐与大将韩世忠,以后又改赐秦桧,秦桧死后又收归淮西总领所,数十年间,总是辗转于皇室、大将、权臣手中,“其管庄多武夫健卒,侵欺小民,甚者剽掠舟船,囊囊盗贼”

四大将中的张俊,在解除兵权家居以后,岁收租米六十万斛,估计其所占有的土地,当不下六七十万亩。另一大将杨存中,单在楚州宝应县就有田近四万亩,到乾道元年(1165 年)全数献纳给南宋政府,可见这还不是他的产业的主要部分。他因女儿生育,赠以吴门良田千亩,可见他在江南州郡中所占良田是很多的。岳飞在被害之后,南宋政府没收其家产,共有水田七百多亩,陆地一千一百多亩,在当时的诸大将当中算是占地最少的。宋宁宗开禧三年(1207 年),权臣韩侂胄被杀,南宋政府没收了他和他

的党羽们的土地,每年从这些田地中所收租米为七十二万二千七百余斛,另外尚有现钱一百三十一万五千余贯,则其所占土地顷亩之多可以推知。另外的一些贵势之家,都尽力兼并百姓的膏腴之田,有些人的田产连亘于数路之内,岁入租米号称百万斛,则其所占土地至少当在百万亩以上。

南来政府对于这种土地集中的现象,不但不设法制止,到贾似道当权之日,为了筹措军粮和解决财政的困窘,从景定四年(1263 年)开始,又制定了“公田法”,以政府的名义对土地进行疯狂掠夺。依照公田法的规定,浙江东西路和江南东西路内宫户民户的逾限之田,一律要由政府抽买三分之一,每亩收租满一石的给四十贯,不满一石的按比例递减。然而所给价钱, 一半是会子,另一半是官告和度牒。事实上所强买来的并不专是大户人家的逾限之田,小户人家的土地也包括在内。民间所得官告度牒皆无法焦出,而所得会子则随时贬值。因此,在“公田法”施行之后,上述四路诸州郡为之骚然。

到贾似道失败之后,南来政府于德祐元年(1275 年)才又废止了“公田法”,并且下诏说:“公田最为民害,稔怨召祸,十有余年。自今并给佃主, 令率其租户为兵”。然而这时已经是杭州失陷、南宋政权灭亡的前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