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明清(鸦片战争以前)——封建经济的高度发展、专制主义中 央集权统治的进一步强化及其走向衰败时期

第一节 明前期的经济政治措施一、明初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明初统治者缓和阶级矛盾的措施

明朝初年,即洪武、永乐、洪熙、宣德七十年间(1368—1435 年),社会生产有了显著的恢复和发展,这主要是由于元末农民战争的结果。

在元末农民战争的过程中,蒙古贵族、色目大商人、上层僧侣和一部分汉族大地主受到极其沉重的打击,有的逃散,有的被农民军压服。“往年大姓家,存者无八九”,蒙古最高统治集团,也在洪武元年(1368 年)被朱元璋的军队赶出了北京。

元末农民战争之后,土地占有关系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在全国各地,特别是在北方出现了大量的无主荒田:有的是元朝统治者的“官田”,有的是蒙古贵族的“庄田”,有的是“废寺田”,有的是“畏吾儿田”。从土地上排挤出来的贫苦农民都纷纷回乡复业,一部分人得到了土地,自耕农的数量增加了,土地集中的趋势有了一定的缓和。

奴婢在元末农民战争中大部分恢复了自由,“驱丁”、“军驱”等种种的称呼从此不再听到了。四川和江南一带的佃户,也因为地主的势力被打击而改善了自己的地位,其中许多人获得了民籍。四川地区在明初被改为民籍或军籍的庄户一次就有二万三千余户,数量约当于四川全部民户的四分之一

在元末,一般地主对佃户的迫害和奴役极为苛重,佃农对他们“侍奉如承官府”,或“不敢施揖,伺其过而复行”。洪武五年(1372 年),明统治者颁布了“佃见田主,不论齿序,并如少事长之礼(明制:父辈曰尊,兄辈曰长),若在亲属,不拘主佃,则以亲属礼行之”的命令。又规定地主以佃户代役,必须“出米一石,资其费用”,同时在明律中,又把元朝“地主殴死佃客者杖一百七,征烧埋银五十两”的法令也正式取消。这都反映了当时佃农对地主的人身隶属关系比以前已有一定的放松。

明初,手工业工人的地位也有相对的改善。明朝统治者把手工业工人分为轮班和住坐两种。轮班匠和住坐匠除去规定的时间内必须为封建国家服役外,其余的时间都可以“自行趁作”,这与元代一部分工匠被终年拘留在官营手工作坊内劳作的情况也有所不同。

所有这些变化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生产者的积极性,从而也推动了社会生产的发展。

明统治者认识到过分地压榨人民是会引起暴动的。朱元璋说过:“居上之道,正当用宽”,否则“弦急则断,民急则乱”。又认识到“农为国本, 百需皆其所出”,要发展农业,必须把流散的农民重新编制在土地上,使之进行生产。因此必须对农民作一定的让步。

洪武元年(1368 年),朱元璋下令农民归耕,承认已被农民耕垦或即将开垦的土地都归农民自有,并分别免除三年徭役或赋税。二年,又下令把北

方备城市附近荒闲的土地分给无地的人耕种,人十五亩,另给菜地二亩,“有余力者不限顷亩”。洪武二十七年(1394 年),明朝政府又发布了“额外垦荒,永不起科”的诏令,规定山东、河南、河北 、陕西的农民除纳税的土地外,如有余力继续垦荒,垦地听其自有,永不征税。这种办法前后施行七十余年,尽管统治者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防止农民的流徙,保证政府对额内土地的赋税剥削,但是在客观上对于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明朝政府又在全国各地,特别是在北京、淮西及沿边大兴屯田。屯田有

民屯、军屯和商屯三种,民屯和军屯的规模较大。洪武、永乐时,曾多次组织和调配无田的农民,包括一部分降民和罪囚从狭乡往宽乡屯种。洪武三年

(1370 年),徙苏、松、嘉、湖、杭农民四千余户住临濠屯种,洪武四年(1371 年),徙今内蒙古和山西北部一带的“沙漠遗民”三万二千余户往北平屯种, 洪武十五年(1382 年),徙广东增城等地降民二万四千余人往泗州屯种。此外,还经常徙山东登、莱农民于东昌,徒山西泽、潞人民于北平,徒江西农民于云南和湖广。民屯与一般的垦荒不同,屯民所种的是官田,他们是官家的佃户,“官给牛种者十税五,自备牛种者十税三”。军屯由卫所军户耕种,规定每户给田十八亩至五十亩,边地驻军三分戍守,七分屯种,内地驻军二分戌守,八分屯种,交纳的谷物供作军粮。商屯是由盐商在边地募人屯垦,就地交粮,向政府换“盐引”领盐贩卖。

为了使屯田制度顺利推行,明朝政府还发给屯种的军士和农民大量的耕牛。洪武二十五年(1392 年),在江西湖广等地共买牛二万二千余头分给山东的屯种农民。永乐二年(1404 年),又在朝鲜买牛万头分给辽东屯田的军士。三年(1405 年),陕西诸卫军缺耕牛,明朝政府又把大批的耕牛运往该地,规定每百名军士给牛四十只,使其及时耕作。此外,明朝政府又命宝源局制造农具分配给屯田之家。有了耕牛和农具,屯田的生产就有了保证, 军粮的供应可由屯田户负担,朱元璋曾夸张地说:“养兵百万,不费百姓一粒米”。到了宣德时,史载沿边军士的用度,也多倚仗屯田的谷粟,很少用民力运输。

明朝对农业经济作物的种植也大力提倡。洪武初年,朱元璋下令,农民有田五亩至十亩,俱令种桑、麻、棉各半亩,地方官不督促的要处罚,不种桑的便出绢一匹,不种麻和棉的出麻布或棉布一匹。洪武二十七年(1394 年) 下令各地的农民,若有余力开地植棉,“率蠲其说”,同年又下令山东、河南地区的农民,凡洪武二十六年(1393 年)以后栽种桑枣果树的土地,不论多寡,俱不起科。为了使鼓励栽种桑棉的政令能够更好的执行,明朝政府还把淮北的桑种二十石,分发给湖广各州郡种植。这些措施,不仅使荒废的土地尽量被利用,扩充了农业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并且也为纺织手工业提供了更多的原料,促进了明清时期丝织业和棉织业的发展。

明朝初年,政府还组织备地农民及时兴修水利,许多大小的水利工程都修复了。朱元璋下令各州县的官吏,凡有关修水利的事都要立时呈告,并由中央政府派人监修。据洪武二十八年(1395 年)统计,前后不到两年,在全国范围内共开塘堰四万零九百八十七处,浚河四千一百六十二处,修建陂、堤、岸共五千零四十八处。洪武间,陕西的洪渠堰、四川的都江堰和广西的灵渠都先后被修复。宁夏卫所修渠道“灌田数万余顷”,浙江定海所濬东钱湖亦“灌田数万顷”。这些工程的兴建改变了元末水利失修、河溢成灾的情况,对农业生产起了推动的作用。永乐元年(1403 年),有大批军民在

夏原吉的指挥下开始了对吴淞江的疏导工程。夏原吉随处建置水闸,按时蓄泄,“苏松农田大利”。永乐九年(1411 年),又有三十万人在宋礼的指挥下,开始了南北大运河的修浚工程。运河的重新沟通加强了南北经济的联系,同时也为许多农田提供了灌溉之利。

洪武时,明统治者在南京和全国各州县设立了“预备仓”,规定府州县各置东西南北四仓,储粮备荒,“多者万余石,少者五千石”,遇有水旱, 即用以贷给贫民。永乐、宣德间又下令各州县的官吏随时注意修补。宣德七年(1432 年),巡抚周忱和苏州府知府况锺在苏州备县设济农仓,共积粮二十九万石,修建水利和赈贷农民之费都由此出。虽然这些用于储备的谷物,大部分都是直接间接从贫苦农民征集而来,但这对贫苦的农民多少有些好处,因此得到当地农民的称誉。

明朝也推行了一些有利于工商业的措施。洪武、永乐时,一般的商税是三十税一,农具以及军民嫁娶丧葬之物,舟车丝布之类全都免税。洪武十三年(1380 年),朱元璋下令裁撤了全国的税课司局三百五十四所,改由各府州县直接征税。明朝政府又限制官营的矿业,许可人民开采。这些都有利于农业、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