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专制主义统治的加强明太祖的政治措施

明太祖即位后,就采取各种措施,加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

首先改变了中央和地方的政权机构。在中央机构中,废去中书省和丞相, 分相权于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使六部直属于皇帝。又以兵部和

五军都督府分掌兵事,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分典刑狱,使其互相牵制,一切兵刑大权也都总揽于皇帝。在地方机构中,废除了元代的行中书省,在全国设十三布政使司(俗称省)。并把各省的兵、民、钱、谷分别由布政使、按察使、都指挥使管理,布政使掌民政,按察使掌刑,都指挥使掌兵,叫作“三司”。元朝未年,行中书省的丞相无所不统,明初则分权于三司。明太祖为了加强监察机构的职能,在都察院下设监察御史。监察御史出为巡按御史,代皇帝巡视地方,弹劾官吏,监察民情。此外,还设立通政司处理臣民的章奏,规定除田土、诉讼之争,一般民户皆可上书言事。上述对行政机构的调整和改革,表明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在明初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明朝政府又施行了比唐、宋更为完备的学校制度和科举制度。学校分为国子学和府州县学两种,国子学的学生叫作监生,监生大多数都是官僚地主的子弟,其中还有一部分是土司的子弟。学校结业后可直接作官或通过科举作官。洪武时,很多监生经过短期的学习,即调往各地“历事”,有的被超摧为布政使、按察使等官吏。洪武三年(1370 年),明朝政府设科举,规定以八股文取士。八股取士是洪武初年由朱元璋与刘基共同商定提出的,“其文略仿宋经义,然代古人语气为之,体用排偶”,考试专以四书五经命题, 四书要以朱熹的注为依据。这样就把知识分子的思想限制在程朱理学之内。明朝政府还不断扩充科举的名额,洪武十八年(1385 年)一次会试录取至四百七十二人,从此有更多的地主子弟通过考试参加到政府的机构中来。

为了加强国家的武装力量,明太祖创设了卫所制度。明朝的军队约有一百八十万,都编制在卫所之中,卫所遍布全国各地,大抵五千六百人为一卫。一千一百二十人为一千户所,一百一十二人为一百户所,卫所设有卫指挥、千户、百户等官。军士皆别立户籍,叫作军户,军户是世袭的,一经签派为兵,就不能随意脱籍。明朝规定,军户皆由国家分给土地,今其屯田自养, 平时军士由卫所军官负贡操练、屯田,一遇国家有事,则拨归兵部派遣的总兵官统领,这样,兵部、都督府、总兵官都不能独专军权。

明太祖和他的臣属用了长达二十余年的时间制定“大明律”。大明律反映了佃农、雇工、奴婢对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比以前略有松弛,但是更重要的是明朝政府在明律中又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新把地主阶级的特权巩固下来。为了维护地主阶级国家的统治,明律规定封建国家有权逮捕逃户,有权屠杀反对政府的人民,凡明律所谓的“谋反大逆”,不论首从,都要凌迟处死,凡有“造妖言”和“劫囚”的人,在被发觉之后,也要洽以死罪。明律还规定擅专铨选、纠结朋党者斩,这些律令都是以前没有的。明太祖在明律外又颁布了《大诰》三编,其中多记载了有关打击豪强、惩治贪污以及防止人民流亡的事例和律令,从这些律令中也可以看出,明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比以前更加强化了。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的加强最突出是表现在对人民的严格控制上。洪武十四年(1381 年),明朝政府经过普遍的户口调查,编制了黄册,详细登记了各地居民的丁口与产业情况。平时人口的增减、产业的变迁都要呈报政府登入黄册备案,每年由政府审定一次。洪武二十年(1387 年),明朝政府又经过普遍丈量土地,编制了鱼鳞册,详细记载每乡每户土地的亩数和方圆四至,并绘制成图。明朝政府即根据黄册和鱼鳞册来限制人民的迁徙和进行赋税徭役的剥削,豪强富户隐匿土地和户口的情况也相对减少了。此外, 明朝政府在调查户口、丈量土地的基础上又施行了里甲制和关津制。里甲是

以一百一十户为一里,一里又分为十甲,里设里长,甲设甲长。里甲内的人民都要互相知保,不得隐藏户口,亦不得任意流徒。关津制是在全国“冲要去处”分设巡检司盘查行人,没有政府颁行的路引不能放行,越渡者以逃民律论。里甲制和关津制把人民牢固束缚在土地上,强制他们屈从于地主和封建国家的统治,不能离开乡土一步。

明太祖在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的过程中,对某些地区的豪强地主进行了打击,他曾经籍没苏州、嘉兴、松江、湖州等地的豪族富民的土地, 并把他们中的几万户强行迁徒到南京、临濠地方。又在南京抄杀了豪民一百七十余家,这些人在京城与官府勾结,私设公堂,隐匿逃犯,这当然是与专制政权不能相容的。为了扫除君主集权的障碍,明太祖对功臣曾两次大肆杀戮。洪武十三年(1380 年)丞相胡惟庸一案,牵连被杀的功臣达三万余人。洪武二十六年(1393 年)蓝玉一案,牵连被杀的也有一万五千余人。明太祖对贪官污吏也进行了严厉的惩罚。洪武十八年(1385 年),户部侍郎郭桓等吞没浙西秋粮事发,官吏数百人被处死刑,下狱的达数万人,追赃达数百万石。这一系列的措施,大大加强了中央政府和皇帝的权力,打击了豪强势力,整肃了吏治,也起了抑制兼并、缓和阶级矛盾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