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

明朝中叶,农民生产的粮食首先是缴纳租税,其次是为了自给,多余的部分才能作为商品在市场上出卖。但一般是“收成还租之余,仅足食用”, 或是全部产品都被封建国家和地主取走,“终年勤动,也不免饥寒缧绁之苦”

。在纺织业最发达的江南五府地区,农民的纺织品虽然大部分投入市场, 其目的也仍然是为了“上供赋税,下给俯仰”,不如此就不能负担沉重的租税和维持自己起码的生活。从城市的手工业来看,官工业的产品主要是供给皇室的消费和封建国家的急需,与市场几乎没有任何的联系,也根本不具备商品的性质。一般民间手工业的产品也首先要作为贡课上缴给官府。如湖州的丝,苏杭的绸,都要“岁办以供上用”。潞安的绸缎也是“除贡篚互市”外,才能“舟车于直省,流衍于外夷”。尤溪的炼铁也是“除贡课外, 转市他省,以利器用甚夥”。但这些手工业又往往在官府的严重压榨下得不到进一步的发展。这一切都说明了当时的商品生产是为封建统治服务的, 它们与自然经济同属于封建经济的范畴,在当时的条件下,商品生产是有限度的,并且只能作为自然经济的补充。

尽管如此,由于生产力的提高和分工的加强,明中叶以后商品经济的发展确已超过了以前任何时期。

在这时,农民和手工业工人所生产的粮食、棉花、生丝、蔗糖、烟草、绸缎、棉布、纸张、染料、油料、木材、铜器、铁器、瓷器以及其他各种手工艺品都成为重要的商品。其中江南松江的“绞布二物衣被天下,家纺户织, 远近流通”。苏州的绫罗纱缎也是“产兼两邑,而东城为盛,比屋皆工织作,转贸四方”,景德镇的瓷器更是“所被自燕云而北”,“东际海,西被蜀,无所不至”,“穷荒绝域之所市者殆无虚日”。至于湖丝、潞绸、蜀锦、杭缎、江西的南丰大篓纸、福建的黑白砂糖和蓝靛、广东的锡器和铁锅都是“利布四方”的产品,不仅行销国内,还有一部分行销海外日本、南洋等地。这些商品大部分是农村副业的产品,也有一些出自手工作坊。

随着商品数量的增多,商业资本也非常活跃,在全国出现了更多的商人, 其中最多的是徽商,其次是西商、江右商,再其次是闽商、粤商、吴越商、关陕商。他们在各地设立了会馆,组织了各种商帮。他们之中大多数都是中小商人,但也有拥资数万、数十万至百万的大商人。这些人从事的贸易活动主要是贩粟、贩盐,其次是经营典当业,再次才是贩丝、贩绸、贩布以及转贩其他各种商品。也有一小部分商人投资于手工业,如江右商,“其货之大者摘叶为茗,伐楮为纸,坯土为器,自行就荆湖吴越间,为国家利”,如闽商“货湖丝者,往往染翠红而归织之”,而江南各地的徽杭大贾,不仅贩布,而且染布、踹布,不仅贸丝,而且开车缫丝,甚至有人往来苏州和湖州之间“贸丝织缯绮,通贩贸易,竟用是起其家”

商品经济的发展还表现在工商业城镇的兴起。明朝中叶,各个地区工商业的发展是极不平衡的,如西北等地往往是“商贾罕至”,甚至“五谷财物无所售”,或“不能尽售”。有的城市除定期的市集之外,“余日则若丘墟”

。但是随着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有些城市的商业也日趋繁荣了。当时工商业发展比较显著的城市,除去南北两京外,大致分布在江南、东南沿海和运河沿岸等三个地区,而其中以江南地区最为繁华。在这里,已经形成为五大手工业的区域,即松江的棉纺织业、苏杭二州的丝织业、芜湖的浆染业、

铅山的造纸业和景德镇的制瓷业,它们之间已保持了极紧密的商业联系。但江南的繁华主要又集中在苏、松、杭、嘉、湖等五府之中,这五府地区若干镇市的兴起,在当时也是一个非常突出的特征。这些镇市大都是商业或拥有特种手工业的镇市,特别是以丝织业和棉纺织业著称的镇市,如苏州的盛泽镇、震泽镇,嘉兴的濮院镇、王江泾镇,湖州的双林镇、菱湖镇,松江的枫泾镇、朱泾镇、朱家角镇,和杭州的唐栖镇等等。这些镇市大都是在此时发展起来的,各镇的人口都在显著的增加,如盛泽镇在明初还是一个只有五六十户人家的小村,随着织绸业的发展,到了明末,已成为拥有人口五万的大镇。湖州的双林在明初也是一个只有几百人家的小村,随着缫丝业的发展, 在明末也成为拥有一万六千多人的大镇了。这些镇市的人口不仅是土著的居民,更多的是外来的商贾、小手工艺者阳流民。有些流民已成为被人雇佣的手工业工人。

白银的使用更为广泛,工商业发达的地区,“虽穷乡亦有银秤”。在市场上,一切商品都已用银计价,大交易用银,小买卖也用碎银。由于海外贸易的发展,在万历以后,西班牙银币每年输入国内达数百万元之多,福建漳泉一带,已经通行这种银元了。

明代中叶,在江南杭州、松江和广东南海等商品经济比较最发达的地区, 或是种植经济作物的某些地区,已经零星地出现了银租。不过这种银租也还是一种折租。这说明了当时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还没有达到从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转化的程度。但是当时的田税、徭役、商说、手工业税、海关悦大部分都用银折纳了,官吏的薪给、国库的开支也用银支付,并且还从此稳定下来,这种变化是要以商品生产、城市工商业和与此相联系的货币流通已经获得较高度的发展为前提的。

值得重视的是代役银的普遍出现。明朗政府在嘉靖以来曾逐步施行了一条鞭法,把原来的徭役改为用银代役,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又有了进一步的松弛,农民生产的产品与市场的联系也更加紧密了。宪宗成化时, 明朝政府已经采取了工匠缴纳代役银就可以不再轮班赴役的办法。到了嘉靖八年(1529 年),更下令废除轮班制,一律改纳“班匠银”,由政府用银雇人充役。匠籍虽没有废除,但从此手工工匠和封建国家的隶属关系也相对减轻了,甚至有“操技术以食于民者,曾不供一王之役”,工匠们的技术和产品也可以更多的投向市场。这一改革对当时商品经济的发展也起了推进的作用。

在明代,很多手工业的雇工还不以银计价,在某些矿场内,只 是用对分产品的方式来代替货币付酬,而且这些矿工都要受到矿头或硐头的“约束”, 他们的人身是极端不自由的。在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影响之下,官府手工业中的雇工已经用银计价了,但是这种劳动力还没有摆脱劳役制的剥削,而且也根本不是商品。当时民间手工业作坊的一些雇工也用银折价了,他们很多都是行会老板的帮工,还要“衣食于主人”,和主人的关系也还不是“彼此以平等的商品所有者的资格发生关系”。在湖州等地也涌现了一些专门替人养蚕、剪桑、缫丝的短工。如养蚕一筐,佣金一两,缫丝一车,佣金六分, 以上是计件工资。缫丝的雇工每日工资六分,剪桑的雇工每日工资二分,以上是计时工资。这些短工往往是在农隙时出来帮忙的人,他们与土地还没有脱离联系。但是在江南苏州等地的丝织业和浆染业中,已出现了一批与生产资料完全脱离,又可以比较自由地支配自己,把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的手

工业技术工人,这种情况,在前此的历史时期还从未见过。

明代商品经济虽然还处在自然经济的附属地位,主要是为封建统治服务,但是在当时江南某些地区,商品经济比以前确有了更显著的发展,这已经为资本主义的萌芽准备了良好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