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北宋社会阶级结构。北宋政府的赋役剥削制度 北宋社会阶级结构

宋太宗晚年,北宋政府公布的全国民户数是四百一十多万,其后逐年有所增加,到十一世纪的八十年代之内,已经是一千七百多万户了。

北宋政府把全国居民分作主户和客户两类。主户是指占有土地、承担赋役的户。官户和形势户也都包括在主户里边。客户是指住在农村,不占有土地,必须租种地主土地的农民。根据北宋政府多次公布的户籍数字平均计算, 客户约占总户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左右,另外的百分之六十五左右则为主户。

宋代地租的交纳有“定额”和“分成”两种办法,比较普遍采用的是分成租。分成租一般都是“出种与税而后分之”:佃客自有耕牛的,称作“牛客”,耕种所得一般是和地主对分;无耕牛而须使用地主的耕牛的,称做“小客”,一般是要把收获物的六成以上交给地主。

就一般的情况说,客户不向政府交纳夏秋二税;但各地区都有不同名称的人头税,客户中的成年男子却要负担。修治城池、河渠、堤坝等徭役,也常常直接加派在客户身上。

宋政府依资产高下把主户分作五等,其中占比例最大的是第五等户。依照北宋中叶河北路安喜县(今定县)的情况说,第五等户约占全部主户的三分之二左右。这一等级的民户,绝大多数是占有小块土地而仍然不能自给的半自耕农,他们还要租种地主的部分土地。他们既须向政府纳税,又须向地主交租。

客户和主户中的第五等户相加,其人口数量约占全国总人口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他们是当时社会生产的主要担当者。男子则“寒耕热耘,沾体涂足,戴星而作,戴星而息”;妇女则“育蚕治茧,绩麻纺纬,缕缕而积,寸寸而成”;然而每到收成时节,“则公私之债交争互夺,谷未离场,帛未下机,已非己有”。所以,他们又是反对地主阶级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的主要力量。

就当时北方的一般情况说,主户中的第四等户,每户的家产大约只值四五十贯上下,全部都应是自耕农民。在北方一个具有一万三千多户的县里, 其第四等户为一千六百户,相当于全部主户的百分之十二左右

主户中的第二、三等户,是指占田在三顷以下以至不满一顷的人家,是当时的中小地主阶层。主户中的第一等户,都是占田在三顷以上以至几十顷几百顷的人家,是当时的大地主阶层。

北宋中叶,乡村当中的上三等户“乃从来兼并之家”。当时全国已经垦种的土地,有百分之七十被享有免税免役特权的官僚豪绅大地主们所占有